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2015)景民一初字第4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李*以同意原判为由,于2015年10月10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李*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上诉人李*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