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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某某与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某与被告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苏某某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未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苏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苏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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