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贾*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与被告贾*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宁廷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贾*甲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刘*诉称,我与被告婚前感情还好,婚后双方聚少离多,缺少沟通理解,被告又彻夜不归,矛盾开始出现。被告对孩子也漠不关心,在孩子一岁半时完全失踪,家人无法与其联系。现双方感情已经破裂并无和好可能,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贾*甲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9月相识并自由恋爱,2009年5月登记结婚。2013年9月16日共同生育一子贾*。婚前夫妻感情较好,婚后因双方缺乏沟通,被告对家庭不负责任,影响了妻感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起诉状、结婚证复印件以及开庭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基础较好,婚后主要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只要双方多沟通,多包容,相互理解、还是可以继续生活的。孩子尚小,草率离婚,也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被告未到庭,不影响本案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刘*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