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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薛XX与被告周XX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薛XX与被告周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薛XX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冬天按当地习俗举行婚礼开始同居,2010年11月19日补办结婚登记,2008年7月12日生一男孩,取名周XX。由于原、被告年龄太小,双方草率结婚,在共同生活中,经常争吵打架。2014年11月的一天,原被告因再次打架后,原告离家双方分居。现请求1、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2、依法判决儿子随被告生活由被告抚养。

被告辩称

被告周XX辩称,原被告自由恋爱,双方虽有争吵,但不致感情破裂,被告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自由恋爱,于2007年冬天按当地习俗举行婚礼开始同居,2010年11月19日补办结婚登记,2008年7月12日生一男孩,取名周XX,因家庭琐事双方发生争吵于2014年11月分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由恋爱,又生育了孩子,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共同生活中虽时有争吵,但不致夫妻感情破裂,只要双方互谅互让,共同经营婚姻家庭,应有和好的可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薛XX与被告周XX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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