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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与贺XX因离婚纠纷一案的中止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李X与被执行人贺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8日作出的本院(2013)河民初字2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案于2015年1月30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贺XX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中止本院(2013)河民初字20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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