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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XX诉王XX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马XX与被告王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马XX诉称,原、被告于1995年8月份经人介绍认识,1995年12月11日按民间习俗举行结婚仪式,2009年4月13日补办结婚登记。1996年10月2日生一子。婚前因为认识时间短,双方不太了解,婚后经常吵架,感情一般。现夫妻感情已破裂,请求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王XX辩称,原告诉状中陈述的结婚时间、生育子女情况、婚前了解情况、婚后感情情况等均属事实,但是被告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5年8月份经人介绍认识,1995年12月11日按民间习俗举行结婚仪式,2009年4月13日补办结婚登记。1996年10月2日生一子。原、被告于2014年12月开始分居生活,分居生活期间,婚生子2015年之前随原告生活,之后随被告生活。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并生育子女,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现虽分居生活,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若双方摒弃前嫌,互相包容,基于孩子考虑,双方仍有和好的可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马XX与被告王XX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忻州*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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