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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徐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独任审理,于2015年7月13日公开开庭经行了审理,原告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徐某某诉称,我与被告于1994年经人介绍举行婚礼结婚。1997年5月26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1995年生育女儿李*甲,现年19岁。1997年生育儿子李*乙,现年16岁。共同财产有玉龙村住宅一处,岚漪镇仙人路北一巷19号住宅一处。我俩结婚初期感情尚好,近年来被告因有外遇,经常不回家,对家庭毫不关心,家中基本生活费也不管。我俩感情已经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为此诉讼,依法判令我与被告离婚,女儿李*甲、儿子李*乙由我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位于岚漪镇仙人路北一巷19号住宅一处归儿子所有,位于玉龙村住宅一处共同分割。

被告辩称

被告李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也未递交任何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4年经人介绍结婚,1997年5月26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1995年生育女儿李*甲,现年19岁,1997年生育儿子李*乙,现年16岁。双方婚后共同财产有玉龙村住宅一处,岚漪镇仙人路北一巷19号住宅一处。债务有借被告三哥李*丙5000元,借被告二哥李*丁5000元,借被告姐姐李*戊10000元,借被告外甥李*戌10000元,借原告母亲5000元,借租原告房子住户7000元。双方无债权、无存款。

以上事实,有法庭审理笔录在案佐证,事实清楚,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婚姻基础较好,现原告怀疑被有外遇,双方常因此发生吵闹,以至于双方感情出现裂隙,但双方感情并未破裂。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徐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徐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忻州*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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