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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姚*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姚*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与被告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于1985年经人介绍并于同年按照乡风民俗举行婚礼同居生活,1996年12月27日补办结婚手续。婚后初期感情尚可。近年来,被告有喝酒嗜好,只知道在家里喝酒,不照顾家庭,还酒后动手打原告,2013年因无法忍受被告的行为,原告与被告分居至今。原告于2014年曾向五寨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被五寨县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现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再次向五寨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人民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1、我不同意与原告离婚;2、如离婚,因两个孩子是由我抚养大的,按国家规定由原告支付我孩子的抚养费;3原告在出走时带走家庭收入5万元,要求原告返还;4、分居期间,我去原告的父母家叫原告,被原告的父亲打了两个耳光,故要求原告赔偿我精神损失费。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姚与被告李*介绍于1985年9月17日举行婚礼同居生活,1996年12月27日补办结婚手续。婚后,双方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致使原告于2013年2月29日与被告分居至今。原告于2014向五寨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2014年8月25日被五寨县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婚后双方生育两个孩子,女儿现年23岁已长大成人,儿子李*于1999年5月27日出生,分居期间一直随原告一起生活。诉讼过程中,儿子写出明确的书面意见,愿跟随其母一起生活。原告姚*自愿放弃要求被告承担抚养费。双方无共同财产和共同债权。被告称,原告出走时带走家庭收入5万元,要求原告予以返还;分居期间,被告去原告的父母家叫原告,被告被原告的父亲打了两个耳光,故要求原告赔偿被告精神损失费。原告予以否认,被告也无证据提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结婚证,当事人的陈述在庭审中均予以质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双方不能互相体谅,相互沟通,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致使原被告分居达两年之久,为此原告曾于2014年起诉与被告离婚,被本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之后原被告双方仍未能改善夫妻关系,仍一直处于分居状态,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儿子的抚养问题,因儿子写出明确的书面意见愿跟随其母一起生活,原告自愿放弃要求被告承担抚养费。对此本院均予以支持。被告要求原告返还家庭收入5万元及赔偿精神损失费,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四项、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姚与被告李离婚。

二、儿子李*随原告姚*一起生活,并由其抚养。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忻州*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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