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诉被告赵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好为由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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