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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参加了诉讼,被告王*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于2009年农历6月28日按乡风民俗举行婚礼,2012年秋季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于2010年4月21日生育了女儿王,神童幼儿园上学。由于婚前了解不够,婚后被告的诸多恶习逐渐显露出来。近二年来,被告不务正业,沉迷赌博,常年有家不归。不尽家庭义务。原告多次对被告进行劝说,被告仍不思悔改。2014年10月被告欠下巨额赌债离家外出,至今杳无音讯。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因被告离家外出女儿暂由原告抚养。

被告辩称

被告未到庭,也未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刘与被告王*介绍于2009年农历6月28日举行婚礼,2012年3月20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10年4月21日生育女儿王。现随原告一起生活。婚后夫妻感情一直不好,常因家庭琐事吵嘴打架。为此,原被告于2014年农历秋天分居至今,现被告下落不明。原告称,如离婚女儿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因被告未到庭,本院无法查明双方的共同财产、共同债权及共同债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原告的陈述,结婚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与被告王由于婚前了解不够,婚后双方又不注重夫妻感情的培养,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2014年秋天分居至今,被告现无下落。经本院对原告做思想工作,原告仍坚持离婚,已无和好可能。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孩子的抚养问题,因两人分居期间女儿一直随原告一起生活,现被告无下落,又未参加诉讼,如何判决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无依据,女儿暂由原告抚养。关于共同财产、共同债权和共同债务问题,被告未到庭,无法查清。对此,本院不予考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刘与被告王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刘*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忻州*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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