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曲诉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8日写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又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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