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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曲诉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曲诉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8日写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又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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