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5年8月25日以已经通过静乐县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提供离婚证复印件。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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