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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5年8月25日以已经通过静乐县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提供离婚证复印件。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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