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10月16日以双方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于庭审后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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