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孙某某自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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