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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