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某与被告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某某、被告杜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均未到庭参加诉讼,且未向本院说明原因或申请延期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彭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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