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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诉*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告王某某已向法庭提交保证书并决心改掉自身的缺点错误,后经法院做调解工作,原、被告双方已经和好,原告赵某某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其撤回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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