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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某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交纳本案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故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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