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某与被告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某某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以双方协议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贾某某以与被告卢某某协议解决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贾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贾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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