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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任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任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郝*独任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被告任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杨某某诉称,2010年经人介绍与被告相识,于当年12月7日登记结婚。结婚以来,双方因没有信任感、没有共同理想和共同语言,经常发生争吵,被告甚至长期不回家居住,以至于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与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任某某辩称,不同意离婚。双方有过争吵,但属于夫妻间的正常纠纷,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很好,只是目前一些家庭问题没有沟通好、处理好,才导致原告提起离婚的。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杨某某与被告任某某在2010年经人介绍认识后开始交往,并于当年12月7日自愿登记结婚,至现在已近5年的时间。婚后双方为了生计,一起从原籍来到乌海开店、打工,并在乌达置买了楼房、在原籍建设了彩钢房,还共同偿还房屋贷款、购置家庭财产等。在后来的日常生活过程中,因为家庭经济问题、开办的店面经营不善问题,以及生育后代的问题等,双方产生过矛盾,有过争吵,甚至协议过离婚。2015年以来,被告回原籍工作,原、被告未能就共同在哪里发展和生活的问题认真沟通,导致原告认为双方没有信任感、没有共同理想和共同语言,遂提起离婚诉讼。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除请求离婚之外,并没有就家庭财产的形成和如何分割提出相应的证据和明确请求,被告则认为双方的感情尚未破裂,明确表示不同意离婚并有强烈的和好愿望。

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辩论意见和庭审调查笔录等在案为凭,经双方当事人对质和本院的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婚姻是男女双方建立在感情基础上的、由法律拟制下的、最重要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每一对缔结婚姻的当事人,相互之间应当充分信任、同心协力,努力共建长期共同生活的信心,共同承担组建家庭以后的责任,同甘苦共患难;应当本着互谅互让、互敬互爱、互帮互助的原则,克服缺点,释放善意,认真培植夫妻感情;应当遇到事沟通协商、有困难想办法解决,有效避免回避矛盾、激化矛盾,更不能简单地以争吵、分居、离婚等方式方法对待矛盾和解决问题。就本案而言,原、被告之间经自由恋爱后自愿登记结婚而组建了家庭,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而且在结婚初期二人尚能够刻苦经营家庭生活,置房置产、开店从商,充分体现出了夫妻共同长期生活的信心,追求和构建美好生活的愿景,也是在夫妻感情基础上同心聚力的集中表现。当然,家庭生活中会遇到各种各样的困难和矛盾,需要夫妻双方相互沟通、相互理解、相互体谅、相互帮扶才能共度难关、化解矛盾。原、被告在日常生活中出现的争吵,尚不能认定夫妻感情破裂,加之原告除请求离婚之外,并没有就家庭财产的形成和如何分割提出相应的证据和明确请求,被告则明确表示不同意离婚并有强烈的和好愿望,综合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有无和好的可能性等情形,本院依照婚姻法的规定,决定判决原、被告不准离婚。希望原、被告能够冷静、理性对待双方的婚姻,珍惜和培植夫妻感情,弱化和消除隔阂矛盾,多从自身的角度检讨缺点和不足,让来之不易的婚姻家庭得以维系。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判决原告杨某某与被告任某某不准离婚。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海*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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