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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与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卢**与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杨**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被告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介绍人王*和卢*介绍于2014年12月份相识,并于2014年12月27日订婚,订婚时被告向原告索要彩礼款1.6万元。2014年12月31日,原被告在翁牛特旗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于2015年1月15日举行结婚仪式。2014年12月29日被告向原告索要结婚大礼款2万元,此款是经原告和王*二人给被告送到家里的。2015年1月15日举行结婚仪式的当天,被告向原告索要开箱钱1600元、压腰钱800元,结婚前被告向原告索要金手链一条价值1750元。婚后原告给被告1.6万元工资款,此款被告存到工商银行被告的银行卡内。婚后被告拒绝与原告过夫妻生活,而且被告在我家的时间没有超过一个月。2015年4月被告回娘家住了一个多月,2015年5月下旬我将被告接回家,但是被告在家住了几天又回到娘家,原告多次去接被告,被告都是拒绝回家。现原被告已经无和好可能,要求与被告离婚,并要求被告返还彩礼款3.6万元,开箱钱1600元,压腰钱800元,金手链一条,电动车一辆,其他的原告放弃主张。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被告同意离婚。但是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结婚登记手续后被告收男方现金2万元,彩礼款6000元,当时返还2000元、实收4000元,压腰钱不是400元就是800元,而且是互换的。金手链一条属实,价值7147元,现在手链不在被告手中。电动车婚后双方于3月份用共同财产购买的,价值3200元。婚礼上属于女方的礼钱21000元交给了男方和被告本人,原被告将此款用于生活开支,其中电动车就是用此款买的,2.1万元已经全部花掉,被告婚前财产电冰箱一台在原告家中。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1、结婚证一枚。证明:原被告于2014年12月31日依法登记结婚的事实。

被告质*认为属实。

2、证明一份。证明被告收取原告2万元彩礼款,金手链一条,压腰钱800元、开箱钱1600元的事实。

被告质*认为,2万元彩礼款属实,压腰钱属实,但是是互换的,被告也给了原告同样的数额。金手链属实,现在不在被告手里。

3、证人吕*出庭证言,证明:原被告结婚给女方彩礼款1.6万元,开箱钱1600元,压腰钱800元。原被告订婚的日子证人不记得了,订婚的时候证人参与了,原告和王*交给女方1.6万元彩礼款证人知道。结婚下大礼交给女方2万元。金手链是原被告结婚的时候买的。

原告质证认为没有异议。

被告质*认为,被告不认识证人,被告与原告没有订婚。1.6万元彩礼款不属实。

4、证人张*出庭证言,证明:原被告订婚、结婚的时候证人都在现场,原告给被告大礼款2万元,彩礼款1.6万元,结婚现场交给女方开箱钱1600元,结婚当天晚上交给女方压腰钱800元。

原告质证认为属实。

被告质*认为,被告认识证人,但是被告与原告没有订婚,结婚的时候证人在场。

5、证人卢*出庭证言,证明:原被告之间原来有一个介绍人叫王*,后来说办喜事不能有单,原告父亲就让证人当了介绍人。原被告订婚的时候被告要了1.6万元钱,是原告父母给女方的,当时是在u0026ldquo;好日子二部u0026rdquo;饭店,时间大概是结婚前一个月。后来结婚的时候下大礼给女方2万元。给女方开箱钱1600元,800元的压腰钱,被告还要了一条金手链。

原告质证认为属实。

被告质*认为,是在好日子饭店吃饭,双方亲属见面,被告认为不叫订婚,但是证人说1.6万元彩礼款不属实,是6000元,返还2000元,被告实际收到4000元。证人说的其他的属实。结婚的时候证人不在场。

6、说明一份,证明结婚时双方彩礼等事项。

原告质证认为,订婚女方收彩礼款是1.6万元,不是4000元,其他的属实。

被告质*认为,手链属实、价值7150元,当时被告说手链在我手中,但是被告回去没有找到,应该在戒指的盒子里面,戒指被原告拿走了,其中彩礼款是6000元、返了2000元、实际收4000元,其他的属实。

7、贫困证明一份。证明翁牛特旗全**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贫困证明,证实原告家庭成员四人,劳动力两人,母亲体弱多病,还有八十多岁的老人需要赡养,因结婚导致了负债十几万元的事实。

被告质*认为不属实。

被告为支持答辩意见,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证人杨*出庭证言,证明原被告自认识到结婚就一个月的时间,在u0026ldquo;好日子二部u0026rdquo;双方亲属见面吃饭了,当时原告给了6000元,被告返还了2000元,实际收了4000元,结婚时女方收了娘家写礼的钱19400元,让原告方配了1600元,算是开箱钱,都给了原被告,一共是2.1万元。被告父亲给被告买了一台7590元的冰箱,现在冰箱还在男方那里。结婚的时候原告给女方2万元大礼款,被告就用这2万元买的衣服和结婚的东西还有吃饭。被告要的金手链现在在哪、证人就不清楚了。

原告质证认为,彩礼款是1.6万元,不是4000元。配了1600元开箱钱属实,但是2.1万元我没有收到,被告家买的冰箱属实,但是被告已经拿走了,其他的属实。

被告质*认为属实。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介绍人王*、卢*介绍于2014年12月份相识,同月31日登记结婚,无子女。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感情基础薄弱,共同生活不足半年便分居至今,导致夫妻关系恶化,故原告起诉离婚,被告表示同意离婚。另查明,原被告在2014年12月份相识期间,双方亲属在u0026ldquo;好日子二部u0026rdquo;见面吃饭,被告收原告彩礼4000元。同月29日被告向原告索要结婚大礼款2万元。结婚前被告向原告索要金手链一条(价值7150元)。举行结婚仪式时被告向原告索要开箱钱1600元、压腰钱800元。被告婚前财产为电冰箱一台(在原告处)。共同财产为电动车一辆(价值3200元、在被告处)。婚后无存款、无债权、债务。

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结婚证一枚、证人吕*、张*、卢*、杨*出庭证言、说明一份、贫困证明一份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双方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其共同生活不足半年便分居至今,使夫妻关系名存实亡。鉴于原被告对离婚的意思表示一致,本院应予准许。由于被告婚前收受原告彩礼数额较大,婚后双方共同生活仅5个多月,且因索要彩礼24000元确给原告造成生活困难,被告应按50%返还为宜,故原告的合理部分请求,本院予以采纳。被告向原告索要金手链一条、开箱钱1600元、压腰钱800元的行为属于赠与,本院不予保护。被告称不同意返还彩礼等抗辩理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三十九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许原告卢**与被告王**离婚;

二、被告返还原告彩礼款12000元;

三、共同财产电动车一辆(价值3200元)归被告所有,被告给付原告电动车折款1600元;

四、被告婚前财产电冰箱一台归被告所有;

五、各自日常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

上述款物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案件受理费75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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