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被告人傅*、朱*秀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犍为县人民检察院以犍检公诉刑诉(2015)第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傅*、朱*秀犯诈骗罪,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犍为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傅*、朱*秀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13日,被告人傅*同“杨*”(身份未查实),在犍为县芭沟镇“嘉欲食府”谎称需要订酒席,取得酒店管理人员的信任,让酒店管理人员帮忙联系被害人廖某某开车送二人到清溪镇去送彩礼。到达清溪镇五马坪小区外后,傅*称彩礼钱没带够,以借款的名义,骗取廖某某现金3600元,借故去送彩礼,让廖某某在车上等二人时逃离现场。2014年11月21日,被告人傅*同“杨*”,在犍为县定文镇“钟木匠”家具店谎称需要订家具,取得店主的信任,让店主帮忙联系被害人蔡*开车送二人到清溪镇去送彩礼。到达清溪大桥附近后,傅*称彩礼钱没带够,以借款的名义,骗取蔡*现金3600元,借故去送彩礼,让蔡*在车上等二人时逃离现场。2015年1月6日,被告人傅*同被告人朱*,在犍为县舞雩乡街上“日日顺电器”假扮夫妻,谎称要给儿子挑选结婚用电器,取得电器老板周某某的信任,让周帮忙联系被害人张某某开车送二人到清溪镇去送彩礼。到达清溪大桥附近后,傅*称彩礼钱没带够,以借款的名义,骗取张某某现金6600元,借故去送彩礼,让张某某在车上等二人时逃离现场。2015年1月30日,被告人傅*、朱*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归案后,被告人傅*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物证以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傅*、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应当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傅*、朱*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傅*在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傅刚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30日起至2016年7月29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朱*秀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30日起至2015年7月29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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