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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与李**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姜*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乐山市嘉州公证处(2014)乐市嘉执字第46号执行证书,于2014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3000000元及利息。

本院在本案执行过程中,依法将被执行人李雨欣所属位于乐山市市中区的本案抵押房屋对外委托拍卖。2015年6月24日,贺*以121.06万元的价格竞得。

因被执行人李雨欣涉嫌诈骗罪,上述房屋已被有关机关依法查封,现该案正在四川省*民法院审理中,经本院函告有关机关,有关机关暂不同意解除对上述房屋的查封,上述房屋因此暂不能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买受人贺*后,贺*向本院书面承诺:在涉*诈骗案判决生效前暂缓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并同意将购房款暂留在本院执行案件账户内,且不计算资金利息及赔偿费用。

本院认为

因上述房屋暂不能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故拍卖所得价款暂不能支付申请执行人,本院将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为此,本院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四川省乐山市嘉州公证处(2014)乐市嘉执字第46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凭执行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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