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侯**犯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26日作出(2009)宜宾刑初字第10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侯*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10万元。2012年5月14日、2014年1月20日经本院二次裁定共减刑二年四个月。现执行机关四川省汉王山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侯宪河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标准考核分200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综合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为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侯宪河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侯宪河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刑期自2008年12月20日起至2015年12月1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