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被执行人李**犯诈骗罪一案涉财产部分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被执行人李*因犯诈骗罪,本院于2015年3月17日作出(2015)翠屏刑初字第176号刑事判决,判处:1、被告人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2、u0026hellip;。该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告人李*未能自动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对张*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李*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审查核实。依照《最*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宜宾*民法院作出的(2015)翠屏刑初字第176号刑事判决书u0026ldquo;并处罚金8000元u0026rdquo;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隐匿、转移财产情形的,应当追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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