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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吉*也组诈骗一案判决书

审理经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检察院以宜县检诉刑诉(2015)1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吉*也组犯诈骗罪,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7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出庭支持公诉、书记员梁*担任记录,被告人吉*也组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5年3月初,吉*不(另*)受刘某某委托,为其家住宜宾县观音镇的侄子竭*(本案被害人)介绍女朋友。吉*不让杨某某(另*)在雷*找一女子,让该女子以假结婚的名义嫁到宜宾,骗取男方的钱。杨某某在雷*县城找到被告人吉*也组,告知其骗婚计划,并承诺骗到钱后分两万元给吉*也组。同年3月10日,吉*也组通过发短信,打电话与竭*相互联系。同月13日,竭*、刘某某、竭*某等人到雷*县杨某某家中,吉*不谎称吉*也组是自己的侄女,并为其取名叫“杨*”,并找另一人冒充吉*也组的父亲。同月14日,吉*也组、杨某某、吉*不三人与竭*商定,让竭*家人先拿1万块钱给吉*也组家人,然后等吉*也组到了宜宾,竭*家再拿5万块给吉*也组,竭*家同意。随后竭*父亲竭*某在雷*县城取了1万元现金给杨某某,吉*也组跟随竭*到竭*家中。在吉*不等人的催促下,同月17日中午,竭*家人在柳*政银行又将49999元存入吉*也组本人的邮政银行卡内。同月19日上午,竭*带吉*也组到宜宾市翠屏区逛街的时候,其趁竭*理发的机会,直接打的士跑到雷*县,并关了手机。同月20日早上,吉*也组取了27000元,拿给了杨某某。次日,吉*也组在雷*县环城路邮政储蓄银行取款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将吉*也组卡内余额24050元取出退还给竭*,吉*也组家人退还竭*家属40000元后,竭*谅解了吉*也组。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吉*也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庭审中,公诉人建议被告人吉*也组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吉*也组的家人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的了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吉*也组对起诉指控的事实供认不讳,自愿认罪。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初,刘某某要求吉*不(在逃)为侄儿竭*介绍女朋友。吉*不让杨某某(在逃)在雷波县找一女子,以假结婚的名义,骗取男方的彩礼钱。杨某某在雷波县找到被告人吉*也组。几日后,竭*和家人到雷波县杨某某家中,吉*不和杨某某找人冒充吉*也组父亲,杨某某用彝语告知吉*也组骗婚计划,为其编造叫“杨*”,并承诺骗到钱后分20000元给吉*也组,吉*也组同意。竭*与杨某某商量后出60000元的彩礼钱,在雷波县先给付了吉*也组“父亲”10000元,吉*也组跟随竭*到宜宾县后再给剩下的50000元。吉*也组与竭*一起到了宜宾县,3月17日竭*在吉*也组的邮政储蓄卡内(卡*为6217996840000399971)存入49999元。3月20日,吉*也组趁竭*不备离开宜宾回到雷波县,并关闭手机。3月21日,民警将取款的吉*也组抓获。到案后,吉*也组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另查明,案发后,吉*也组的家人代为其赔偿了竭*的经济损失,取得了竭*的谅解。

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报案笔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案件来源合法。

2、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领条、收条,证实宜宾县公安局扣*略也组邮政储蓄卡二张,身份证一张,手镯两只,现金24320元,手机一部。宜宾县公安局发还被害人竭*被骗钱款64050元。宜宾县公安局将被告人随身物品身份证一张,邮政储蓄卡两张,手机一部退还被告人父亲吉*呷呷。

3、交易明细、存款凭证,证实被告人吉*也组邮政储蓄卡在2015年3月17日存入现金49999元。

4、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吉*也组已达负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5、被害人竭*的陈述,证实2015年3月初他经熟人介绍认识了一名彝族女朋友,他们开始通过打电话和发短信联系,2015年3月12日,他和他父亲竭*某、四舅公、三舅公还有介绍人一起到了四川省雷波县一个乡村,见到了和他联系的彝族女朋友,他当时在雷波县城取了10000元钱给自称“阿*”的人,让阿*把钱转交给杨*的父亲,然后杨*就和他一路回了宜宾县的家里,三天后他和他家人在柳嘉镇邮政储蓄银行存了50000万元钱到他女朋友杨*提供的卡上,2015年3月19日他和杨*到宜宾耍时,杨*趁他不备就跑了,他打杨*的电话已经关机,于是他报了警。

6、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实他以前结识了一个叫“雅*”的彝族人,雅*是四川省雷波县人,在柳嘉镇帮别人看水库的时候和他认识的。2015年3月11日雅*给他发消息说要给他的外侄儿竭*介绍朋友,2015年3月14日那天他和竭*、竭*某、刘*由雅*带到四川省雷波县去见那个女子吉*也组,于是他们就商量婚事,吉*也组说要九万,先拿六万,领了结婚证再拿三万,3月15日,竭*取了一万元交给了雅*的弟弟阿*,让阿*把钱转交给吉*也组的父亲。然后吉*也组跟随他们一起回了竭*的家里。3月17日竭*取了五万元存入吉*也组的邮政储蓄卡(卡*为6217996840000399971),并给吉*也组买了1000多块钱的衣服和两个手机。3月19日竭*电话告诉他,在宜宾吉*也组跑了,电话也打不通,他和竭*怕被骗了,于是报了警。

7、证人竭*某的证言,证实他是竭*的父亲,刘某某、刘*认识一个彝族的人,彝族人看到他儿子没有结婚,就说给他儿子介绍一个女朋友,后来他们就一起去了四川省雷波县见那个女的,那个女的叫杨*,杨*的父亲也来了,杨*父亲要12万,后来他问为什么杨*这么大了都没结婚,杨*父亲说以前结过婚,后来杨*前夫犯罪就离婚了,最后他们和杨*家里谈成6万元,他们在雷*业银行取了1万元拿给杨*的父亲,杨*也和他们一起回了竭*家,过了几天杨*催他们把钱拿给汇给杨*父亲,他们就存了钱在杨*指定的一张银行卡上,他们还问过为什么银行卡名字和杨*的不一样。后来他儿子和杨*去宜宾,杨*就跑了,也联系不上了。

8、证人吉*呷呷的证言,证实他不知道吉*也组相亲的事,也没有收到过钱,他愿意帮吉*也组退还骗别人的钱。

9、被告人吉*也组的供述,称2015年3月初,杨某某在她家附近遇到她后,给她说要介绍个宜宾的男的给她认识,她同意了。*某某就给了她那个男的的联系方式,后来她知道那个男的叫竭*,竭*告诉她过几天要去雷波找她,过来几天竭*和亲戚就来了雷波县,来到了杨某某家里,杨某某介绍她的时候给她编了一个名字叫杨*,又介绍吉*不是她的舅舅,杨某某是吉*不的兄弟。第二天,杨某某找了一个男的假冒她的父亲,杨某某就和竭*家人商量彩礼钱,后来没谈拢,竭*家人准备走,杨某某和吉*不喊她继续给竭*发消息,竭*又叫她去路边,后来商量好,总共给6万元,先给1万元后,她和竭*一起回了宜宾,过来几天竭*又在邮政储蓄银行存了49999元在她的银行卡里,当时竭*问她为什么银行卡的名字不是杨*,她谎称杨*是当时读书的时候老师取得,吉*也组是她一个朋友,后来竭*又给她买了衣服裤子和两个手机一共价值4000多元,几天后她和竭*到了宜宾,她趁机跑回了四川省雷波县,没有和竭*联系了。到了雷波县她去雷波法院旁边的邮政储蓄银行取了27000元钱给杨某某,后杨某某又叫她取几千元,她和杨某某商量6万元钱中杨某某和吉*不拿4万元,她拿2万元。她的家人不知道她和竭*的事。

9、抓获说明,证实了吉略也组于2015年3月21日在雷**政银行被雷**出所民警抓获。

10、情况说明,证实吉*不和杨某某属于在逃,已被通缉。

11、辨认笔录,证实吉*也组辨认出伙同她骗竭*的吉*不和杨某某。竭*辨认出骗他钱的吉*不、杨某某、吉*也组。刘某某辨认出骗竭*钱的吉*不、杨某某、吉*也组。

12、谅解书,证实被告人吉*也组的家人赔偿了被害人竭*的经济损失并获得了谅解。

以上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明。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吉*也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被告人吉*也组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吉*也组的家人代为其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吉*也组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性,结合其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吉*也组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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