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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某某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筠连县人民检察院以筠检刑诉(2015)第1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吉某某犯诈骗罪,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筠连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吉某某及其辩护人刘*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筠连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4月29日,被告人吉某某到筠连县沐爱镇胡某某家中,了解到胡某某要办医师资格证,吉某某便称可以不用考试只要交钱就能办理医师资格证。吉某某在收取胡某某2万元后并未为胡某某办理医师资格证,之后胡某某打吉某某电话便找不到人了。2014年5月7日,被告人吉某某以上述方式收取沐爱镇叶*某22000元,承诺为叶*某儿子叶*办理执业药师证,之后吉某某伪造了一本内江市*领导小组发的《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寄给叶*某。叶*某见证书内容是“药品营销药师证”而不是“执业药师证”,后打电话与吉某某联系时,吉某某便不接电话了。案发后,吉某某的家属已全部退还了被害人的钱,并取得其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吉某某以非法占有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吉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自愿认罪,请求法庭从轻处罚。辩护人刘*的辩护意见是,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吉某某犯诈骗罪不持异议。本案被害人有违法行为,具有重大过错;被告人系初犯,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悔罪,已退赃退赔,获得被害人谅解,请求对被告人吉某某免予刑事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29日,被告人吉某某到筠连县沐爱镇胡某某家中,了解到胡某某准备考取“医师资格证”,便表示不用考试只要交钱,自己能够帮助办证。以此为由,被告人吉某某收取了胡某某20000元。同年5月7日,经胡某某介绍,被告人吉某某以同样手段收取沐爱镇叶*某22000元,承诺为叶*某儿子叶*办理“执业药师证”。之后,被告人吉某某伪造了一本内江市*领导小组发的《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寄给叶*某。叶*某之子叶*上网核查,始知被骗。发觉受骗后,胡某某与叶*某多次致电联系,被吉某某拒听。案发后,被告人吉某某的家属已全部退还了二被害人被骗财物,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公安机关于2015年4月17日立案侦查的情况。

2、被害人陈述

1)胡某某陈述,证实他是沐爱镇大坪村的乡村医生。去年的二月间,他亲戚万某某的老师敖某某来他家耍,敖某某说能给他办出医师证来,不需要考试只要交钱就行了。双方说好办出来24000元,先交20000元,敖某某向他出具了收据。他当天就付了敖某某10000元,后转账又付了敖某某10000元。7月份,敖某某的电话就打不通了,他去过东*学校找敖某某没有找到,他才知道被骗了。他还介绍了叶某某在敖某某那里办了一个执业药师证,查询来是假的。

2)叶*某陈述,证实2014年6月他通过胡某某认识敖某某,敖称可以帮人办证,还不用考试。他想要为儿子叶*办执业药师证,双方谈成22000元,要求办下来的这个执业医师证必须要是真的,说好一二个月能拿到证,通过转账22000元至李某某账户后,敖某某出具了条子给叶*某。2014年10月,敖某某寄了一个药剂师证,后又寄了药品营销药师证,他又与敖某某联系自己要的是执业药师证,后就不能与敖某某电话联系了。后来他儿子叶*在网上查询,敖某某寄过来的这个药师证,结果查不到,就怀疑被骗了。

3、证人证言

1)邹某某证言,证实她是内江市东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工作人员。“编号007266、姓名叶*”的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不是他们单位办理的。要办理该证书必须通过全国统考后,才能领证,2011年后,单位就没有办理该证书了。

2)杨*证言,证实他是筠连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的工作人员。他证实报考药师证、执业药师证和药剂师证是通过“中国卫生人才网”报名,是全国统一报名的网站。参考人员报名后,由各区县卫生局审核,报市卫生局审核,审核通过后参加考试,考试过关后填报省人社厅,再领证。报考医师证、执业医师证是通过“国家医学考试网”报名,程序同上。

3)李*证言,证实他是筠连县*管理局的工作人员。现在新开的药店,负责人必须要有执业药师证。报名网是“四川省人事考试网”,网上报名,市药监局审核,通过考试,考试过关后在市人社局领证,然后再到省药监局注册,注册后发证。他证实报考药师证、执业药师证和药剂师证是通过“中国卫生人才网”报名,这是全国统一报名的网站,也是唯一的报名网站。报名后再由各区县卫生局审核,报市卫生局审核,审核通过后参加考试,考试过关后填报省人社厅,再领证。报考医师证、执业医师证是通过“国家医学考试网”报名,程序同上。

4、辨认笔录,证实叶某某辨认出帮其办理药师证的敖某某,胡某某辨认出帮其办理医师证的敖某某。

5、调取证据通知书、证明,证实公安机关于2015年5月26日向筠连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查询姓名为“叶*”、身份证号为“511527198406214012”的药剂师注册信息,以及2015年报考医师考试的相关信息。筠连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证实未查到“叶*”的信息。

6、收条、邮政银行汇款收据、账户交易明细,证实吉某某收到胡某某办医师证现金20000元。叶某某于2014年5月7日转出22000元。

7、药师证、证明,证实该证系吉某某办理的叶*药师证;证实内江市*革办公室证明编号为007266,姓名为叶*的药师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不是该单位审批办出的。

8、被告人吉某某供述,证实他在一年前到筠连县沐爱镇招生,他学生万某某的亲戚找到他,问他办得到医师证不,他说这个证是要考试的,尽量办,要收20000元钱。他当时收了10000元,另10000元是通过转账收的,他当时就给他打了条子的。过后又到沐爱,上次找他办证那人介绍了老*,要为儿子叶*办个药师证,他对老*说药剂师证要24000元,然后**通过转账把钱转给他的。第一个医师证没办下来,第二个药剂师证他花了10000多元钱办好了并寄给了老*,后**说不对,他又在内江街上那种打小广告办证的地方,花了100多块钱,帮老*的儿子办了个药师证。

9、谅解书、收条,证实胡某某、叶某某收到由吉某某家属退赔的被骗款,请求司法机关对吉某某从轻或免予处罚的谅解书。

10、挡获经过,证实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民警于2015年5月25日将涉嫌诈骗的犯罪嫌疑人吉某某抓获,移交筠连县公安局。

11、户籍证明,证实吉某某犯罪时已达到应负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12、视听资料,证实吉某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情况。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吉某某以非法占有目的,虚构能为他人办理证件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当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筠连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吉某某的起诉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吉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基本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吉某某亲属主动为其退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吉某某的辩护人刘*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吉某某有认罪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吉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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