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谢**、杨**、杨**、王**诈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检察院以南检诉刑诉(2015)1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王*、杨*、杨*乙犯诈骗罪,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王*、杨*、杨*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初,被告人谢*、王*、杨*、杨*、唐某某(另案)在共谋到宜宾市南溪区城区诈骗。2015年3月2日上午,被告人谢*、王*、杨*、杨*、唐某某乘坐廖某某的轿车从自贡市区出发到达宜宾市南溪区城区寻找诈骗对象。在南溪区街道景文路69号附近,看到被害人徐某某后,被告人王*以找张老师看病为由与徐某某搭话,问徐某某是否知道张老师在什么地方,唐某某从旁边过来,假称知道张老师在什么地方,带着徐某某和被告人王*沿景文路往西去找张老师。在路上,被告人王*和唐某某与徐某某交谈,获取徐某某的基本信息,跟在后面的被告人杨*及时将探听到的信息告知附近的谢*。三人步行至南溪一中高中部南校门附近,碰到被告人谢*装扮的“张老师”,唐某某告诉徐某某谢*就是要找的张老师,之后被告人谢*说出了徐某某的名字,取得了徐某某的信任,并告诉徐某某家里有灾难,需要从家里把钱拿出来供奉菩萨才能消除灾难。在徐某某犹豫的时候,被告人杨*从附近过来,装作是找被告人谢*退还供奉菩萨钱的病人,为取得徐某某的信任,谢*当着徐某某的面,将一扎钱交给杨*,骗取了徐某某的信任。之后徐某某从工商银行南溪支行三元街储蓄所取出了现金,连同家中的现金共计26800元,在文化路西段“阳光堂大药房”门口将钱交给被告人谢*去供奉菩萨。谢*、王*、杨*、杨*、唐某某作案后乘坐轿车逃离,并平分了骗取的赃款。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被告人谢*、王*、杨*、杨*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刑满释放后5年内又犯罪,系累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谢*、王*、杨*、杨*乙对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初,被告人谢*、王*、杨*、杨*、唐某某(另案)在自贡市区聚集在一起,商量到南溪区城区诈骗。2015年3月2日上午,谢*、王*、杨*、杨*、唐某某乘坐廖某某的轿车从自贡市区出发到达南溪区城区寻找诈骗对象。在景文路69号附近,看到徐某某后,王*以找张老师看病为由与徐某某搭话,问徐某某是否知道张老师在什么地方,唐某某从旁边过来假装知道张老师在什么地方,带着徐某某和王*沿景文路往西去找张老师。在路上,王*和唐某某与徐某某交谈,获取徐某某的基本信息,跟在后面的杨*及时将探听到的信息电话告知附近的谢*。三人步行至南溪一中高中部南校门附近,碰到谢*装扮的“张老师”,唐某某告诉徐某某谢*就是要找的张老师,之后谢*说出了徐某某的名字,取得了徐某某的信任,并告诉徐某某家里有灾难,需要从家里把钱拿出来供奉菩萨才能消除灾难。在徐某某犹豫的时候,杨*从附近过来,装作是找谢*退还供奉菩萨钱的病人,为取得徐某某的信任,谢*当着徐某某的面,将一扎钱交给杨*,骗取了徐某某的信任。之后徐某某从工商银行南溪支行三元街储蓄所取出了现金,连同家中的现金共计24000余元。在文化路西段“阳光堂大药房”门口将钱交给谢*去供奉菩萨。谢*、王*、杨*、杨*、唐某某作案后乘坐轿车逃离,并平分了骗取的赃款。在侦查中,被告人谢*、王*、杨*、杨*的亲属退赔了全部赃款,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1、立案决定书、收案登记表,证实本案的受案立案情况;

2、证人廖某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正月初十左右早上6点,谢*给自己打电话叫去南溪,自己先去接了谢*,再接的唐*,然后接的杨大哥,再接的王*和杨*。接到后从高速公路到的南溪,到南溪后在桥北公寓下车,谢*叫自己在这里等他们,然后自己就在那里喝茶。十二点过的时候,杨*给自己打电话,过了十分钟左右,他们5人就回来了,然后就一起回了自贡。以前曾经听他们讲过出去骗钱,一般都是骗老年妇女;

3、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照片,证实2015年3月2日9时左右,自己在南溪区*化小区门口碰到一个女的问自己张老师在哪里,自己回答不知道,当时旁边一个卷发女的说她认识,前面那个女子就说她妈摔伤了,要去找张老师,并叫自己同她一起去,自己当时就跟她们一起往福临大道方向走,路上她们同自己聊天,问了自己家庭情况,走到新一中后门时就碰到个戴眼镜的男子,这个男子就是她们说的张医生。开始问路那女子就说她妈摔伤了,叫张医生帮忙看。张医生当时说这事不忙,并说出了问路女子及自己的名字,并说自己的娃儿近期有灾,要把家里的钱拿来供菩萨,然后说自己也有病,到时还要开药。这时又来了个寸头男子,说是来拿供菩萨钱的,张医生当时就拿了一个口袋给那男子,里面有一堆的钱,寸头男子拿了钱就走了。张医生就叫自己去拿钱,并叫卷发女子跟自己一路。自己就回家拿了存折,将里面26800元全部取了出来,把钱给了张医生,张医生收钱后在自己手心划了几个圈,叫自己握住回家念一个小时的阿弥陀佛,自己回家念了一个小时下楼没找到张医生,才发觉自己被骗了,于是报了案。经辨认,辨认出唐某某为参与诈骗自己的人之一,碰到两名女子地方为文化小区门口,碰到张医生的地方为新一中后门,取钱地点为三*商银行,交钱给张医生的地方为阳光堂大药房;

4、被告人的供述

(1)被告人谢*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5年3月初一天早上,自己打电话叫廖某某接自己去南溪去考察,廖某某接了自己后,自己叫他又去接了唐*,然后接的杨大,再接了王*和杨*,几人到了南溪。王*就提出去骗钱,大家都答应了,于是在街上物色诈骗对象,走到一条街的时候就看到一个老婆婆,王*就去搭话,问是否认识一个看病的老师,唐*上去说她能找到,杨大就跟在她们后面,听她们谈话,将谈话内容告诉自己,然后唐*将老婆婆带到自己面前,自己就把老婆婆信息说了,老婆婆觉得很神奇,自己当时告诉老婆婆说她家里有灾,唐*说可以用钱来破灾,破灾后钱要退还。这时杨*装着退钱的人过来,说要退消灾的钱,自己就当着老婆婆面将几沓钱交给杨*,其实只有几张是真钱,是杨*趁老婆婆不注意时给自己的。那老婆婆当时就同唐*一起回家拿钱,其余人一直跟在后面,老婆婆不知道,看到老婆婆去银行取钱后,自己几人才走开。唐*当时就把老婆婆带过来找到自己,老婆婆把钱交给自己,自己叫她回去,不准往后看,然后几人回到下车的地方,找到廖某某,一起搭廖某某的车回自贡了。在自贡趁廖某某点菜的时候,几人就把钱分了,自己分了4400元。老婆婆叫徐某某。经辨认,辩认出杨*乙为一起诈骗的杨大,廖某某为司机,杨*甲为一起诈骗的杨*,唐某某为跟自己一起诈骗的唐*,王*为跟自己一起诈骗的王*,徐某某为自己骗取对象,视频截图上戴眼镜的男子就是自己;

(2)被告人王*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照片,证实在南溪来的头一两天,唐*在自己同谢*、杨*、杨*喝茶时提出去南溪诈骗,大家同意后,谢*哥联系了车子。在作案当日,谢*哥找了车子来接自己和杨*,自己上车时谢*哥和杨*在车上,然后车子开到南溪,到南溪后司机没跟大家一起。大家一起在城里乱转,到一个大街上自己看到一个50多岁的妇女,自己便上前问她是否知道张医生,她说不知道,这时唐*就说她知道,然后三人就一起去找张医生,走了5、60米碰到谢*哥装的张医生,谢*哥就说给那妇女看病,自己就走开了。后来谢*哥就喊老妇女去取钱,几人都跟着走,看到妇女取钱后,十姐把妇女带到谢*哥那里,那妇女将钱给了谢*哥就回去了,然后几人就到了开始下车的地方,乘原车回了自贡,总共好像24000多元,趁司机下车时,五人把钱分了,自己得了4300元。经辨认,辨认出杨*甲为杨*,唐某某为唐*,谢*为谢*哥,杨*乙为杨*,均系跟自己一起诈骗的人,廖某某为司机,取钱地点为三*商银行,搭话处为景文路69号,见谢*处为南一中南门附近,视频截图中中间的人就是受害人徐某某;

(3)被告人杨*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照片,证实到南溪的头天自己同杨*、谢*、王*、唐*在喝茶时商量到南溪诈骗。2015年正月十一还是十二的早上,自己五人搭乘廖师傅的小车到南溪,到南溪后,廖师傅留在车上。自己同杨*、谢*、王*、唐*五人走路过桥。走了一段碰到被骗的老婆婆,先就由王*与唐*上去,一人假装问路,问张老师诊所,另一人就上去接话说能够找到,帮着带路,然后就一起去找张老师,她们就拉家常,问老婆婆家里情况,带到一个学校旁边,就碰到冒充神医的谢*,谢*说话把老婆婆吓着,自己就走上去说头几天看病照老师的话供奉了钱,很灵验,现在来退钱。谢*便把钱拿给了自己。后来就看到唐*跟老婆婆一路,自己同谢*、王*、杨*尾随在后面,看到老婆婆回家拿了存折去工行取了钱,然后找到谢*将钱给了他,谢*叫她第二天来取。等老婆婆走了,大家一起回到下车的地方乘廖师傅的车回了自贡,除去开支,五人平分,自己分了4400元,总共是24000多元。经辨认,辨认出与自己一起诈骗的人为谢*、王*(王*),唐某某(唐*),杨*,司机为廖某某。辨认出南一中高中部南门为碰到谢*的地方,从谢*手中拿钱的地方为钻石城租售中心门口,以及行骗行走的路线;

(4)被告人杨*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当天接到谢*电话后,廖某某开车来接的自己,当时唐某某已在车上,然后车子接到了杨*和王*一起到了南溪。下车后,廖某某在车上,王*在街上找到被害人搭话,唐*姐上去说话,三人就一路走,王*和唐*姐就打听受害人基本情况,自己在后面偷听,听到后就把情况告诉谢*(谢*)。过来一会儿,受害人就碰到谢*了,自己在旁边望风,看到杨*在谢*旁边,谢*从衣服包里拿钱出来给了杨*。谢*同受害人说了会话,受害人就同唐*姐回家取钱去了,受害人回家后又去工行取了钱,整个过程自己几人都跟在后面。受害人取钱后碰到谢*,把钱给了谢*,受害人就走了。自己几人中午十一点过离开了南溪,自己分了4400元钱。经辨认,辨认出唐某某、杨*、谢*、王*(王*)系与自己一起诈骗的人,廖某某为司机;

5、卡口信息、照片,证实被告人谢*等人乘车经过情况;

6、通话清单,证实被告人谢*等人之间通话情况;

7、调取证据清单、录像资料制作说明,证实提取监控视频并制作成光盘情况;

8、刑事判决书摘要、违法犯罪人员信息、释放证明,证实被告人谢*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7个月,于2014年7月25日刑满释放;

9、情况说明、领条、谅解书,证实被告人谢*、王*、杨*、杨*家属退赔了全部赃款,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10、被告人基本情况、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谢*、王*、杨*、杨*甲案发时均系已满十八周岁的成年人,已达应负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王*、杨*、杨*甲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谢*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谢*、王*、杨*、杨*甲能坦白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退赔了全部赃款,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谢*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8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4月9日起至2016年4月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王*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4月9日起至2015年11月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杨*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4月9日起至2015年11月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杨*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4月9日起至2015年11月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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