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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犯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四川*民法院于2010年2月22日作出(2009)川刑终字第171号刑事裁定,以被告人周*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没收财产100000元。2012年2月21日、2013年8月7日经本院两次裁定共减刑三年三个月。现执行机关四川省宜宾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周*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周*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标准考核分202.13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综合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为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未执行财产刑,扣减其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周*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

(有期徒刑刑期自2008年12月21日起至2017年12月2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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