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9日作出(2013)锦江刑初字第7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鲁*铬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万元。现执行机关四川省宜宾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鲁*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鲁*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标准考核分129.89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综合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为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鲁*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未执行财产刑,家庭困难,扣减其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鲁*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有期徒刑刑期自2013年4月10日起至2017年9月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