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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肖某某犯诈骗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以翠检诉刑诉(2014)4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某某犯诈骗罪,于2014年8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了检察员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肖某某及其辩护人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2012年7月,被告人肖某某找到白利村三社社长曾某某,准备利用肖某某母亲及妹妹在白利村三社大约4亩自留地及周边农户土地公约10亩,利用在白利村10社办理的养殖场工商营业执照假冒养殖场骗取征地拆迁款。曾某某代表集体与肖某某签订了一张于2009年租用土地的虚假协议,肖某某还伪造了农户领取租金的虚假花名册。2013年7月,肖某某利用伪造的材料骗得征地拆迁补偿款58101.3元。

(二)2013年期间,被告人肖某某以1000元每台价格向唐某某购买30台羽绒加工机,将其中22台安放在拆迁征地户彭某某家中准备骗取征地拆迁款。将其中8台以1000元每台的价格销售给拆迁征地户杨*,2013年11月8日,杨*利用该8台羽绒加工机骗得征地拆迁补偿款25000元。

2013年下半年,被告人肖某某养殖场工人牟某某、杨*、杨*等人想安放羽绒加工机在家中等待征地拆迁赔偿,并找到肖某某帮忙购买羽绒加工机,肖某某找到唐某某以1050元每台的价格购买100台羽绒加工机,其中牟某某、杨*、杨*等共要了75台。肖某某将剩余的25台羽绒加工机安放在拆迁征地户刘某某家准备一起骗取征地拆迁款。

后因公安机关介入调查,肖某某将安放在彭某某、刘某某家中的羽绒加工机及销售给其他农户的羽绒加工机销毁。

2013年12月24日,被告人肖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为支持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材料,指控被告人肖某某的行为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肖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诉请本院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肖某某辩称指控的第一起事实中包含有母亲和姐姐的土地,且自己种植了苗木也应该得到搬迁费,故58000元不应计入犯罪金额。其辩护人提出:1.肖某某获得花卉搬迁补偿款,实质是钻了政策的空子,不宜做犯罪处理;2.即便构成犯罪,其中搬迁花卉实际支出15000元,并有18712.34元的补偿款是对其母亲和姐姐的土地的补偿。对于该3.3万余元不应计入诈骗金额。3.肖某某贩卖、安放羽绒加工机的行为也不构成犯罪。理由是:肖某某以1000元每台的价格购买羽绒加工机后原价卖与杨*,并未获利;肖某某安装羽绒加工机后并未找政府拆迁部门要求补偿,且自动销毁羽绒加工机。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一)2011年5月22日,宜宾市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对宜宾市临港*白利村2社、*社等多处土地予以征收。2012年7月,被告人肖某某明知白沙湾街道白利村*社已经被政府启动征地拆迁的情况下,欲利用该社其他6位村民的共计十余亩土地种植花卉、果木骗取征地拆迁款。后*某某伪造了6位村民已领取了一年土地租金的签字花名册,并与白利村*社(社长曾某某代表)签订了土地租赁协议,协议约定有肖某某在2011年开始租赁上述6位村民土地,涉及国家征地时所租赁土地上的附着物、苗木的赔偿均归肖某某等内容。肖某某为骗得征地拆迁款,故意将协议签订时间倒签为2011年9月26日。

2013年6月,肖某某以其在沙坪街道白利村10社经营的“宜宾市临港经济开发区佑成养殖种植场”的名义与宜宾*术开发区土地房屋征收中心就其在白利村3社虚假租赁的上述土地上的花卉签订了搬迁补偿协议。宜宾*术开发区土地房屋征收中心依协议补偿了肖某某花卉补偿费48417.75元、搬迁损失补助费9683.55元,两项共计58101.3元。

2013年12月24日,被告人肖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上述主要作案事实。案发后,肖某某于2014年8月19日将违法所得58101元退缴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

(1)受理报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案件来源。

(2)土地租赁协议,证实2011年9月26日,白*三社曾某某与肖某某签订土地租赁协议,将该社6户土地16.86亩以每亩800元/年的价格租赁与肖某某。

(3)白利村三社领款花名册,证实肖某某伪造白利村三社6农户于2011年9月27日领取1年土地租金。

(4)临港中小企业花卉面积汇总表,证实肖某某名下花卉面积7173平方米。

(5)工商营业执照,证实2011年8月15日,肖某某经宜宾*管理局核准成立个人独资企业,宜宾*开发区佑成养殖种植场,投资人肖某某,企业住所宜宾*开发区沙坪镇白利村10社。

(6)搬迁补偿协议,证实2013年6月30日,甲方宜宾市*开发区土地房屋征收中心与乙方宜宾市临港经济开发区佑成养殖种植场签订搬迁协议,协议约定:甲方补偿乙方花卉面积10.7595亩,补偿标准4500元/亩,计48417.75元,另按照20%给予搬迁损失补助9683.55元;共计58101.3元

(7)宜宾市*开发区土地房屋征收中心关于宜宾市临港经济开发区佑成养殖种植场搬迁资金的请,证实2013年7月10日,宜宾市*开发区土地房屋征收中心同意发放宜宾市临港经济开发区佑成养殖种植场58101.3元。

(8)沙坪镇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有关问题的通告,证实2010年9月19日,沙坪镇政府等发布通告,明确土地流转不得改变基本农田性质,不得从事种植树木、花草等。

(9)宜宾市人民政府征地公告,证实2011年5月22日,经四川省政府批准,对宜宾市翠屏区沙坪镇白利村2社、3社946.293亩土地予以征收,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

(10)沙坪镇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有缘问题的通告,证实在城市详细规划控制区严禁土地流转。

(11)扣押决定书,扣押财物清单,证实肖某某案发后退缴赃款58101到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

2.证人证言

(1)曾某某(白利三社社长)证言,证实2011年下半年,肖某某说租用了白利3社一些土地种植树木,加上其母亲和姐姐土地有十多亩,并且说和农户都谈好了,还给他看了发放租金的表,他就代表队上给他签订了土地流转协议。2010年禁止土地流转文件他知道,肖某某也就是为了骗征地补偿。

(2)郭某某、江*甲证言,证实2011年-2013年期间,他们并没有在白利村三社租有土地给肖某某,领款花名册也不是他们签的名。

(3)江*乙证言,证实江*证实未出租过土地。

(4)文某某(征地中心工作人员)证言,证实当时他们征地的时候并不知道肖某某提供相关资料是篡改过的。2010年开始详规内土地是不能流转的。

3.被告人肖某某供述与辩解,称2012年10月左右,他找到曾某某(舅舅),说想利用秋湾周围的柚子树和一些花木,并利用他的养殖资质赔成他的。之后他就伪造了和农户租地领取租金的花名册,就在上面写了16亩左右的土地租赁金名册。曾某某就代表集体与他签订的土地租赁协议,协议是2012年7月份左右,时间提前到2011年9月份,曾某某告诉他白利3社种树子的地方已经发布了征地公告,时间要“整”(倒签)到公告前才能获得赔偿。他就把协议时间也造假,目的是想到骗到国家的补偿款。2013年6月份国土部门征用土地,他向国土部门提交了伪造的协议和相关资料,9月份国土部门赔偿了他5.8万元。他投案自首,希望从宽处罚。

(二)2013年期间,被告人肖某某为了骗取征地拆迁补偿款,低价从他人处购买来并不能生产经营的羽绒加工机,通过向白利村2社的征地户租赁房屋,将羽绒加工机摆放在征地拆迁户房内,并教唆被征地拆迁户在国家征地拆迁部门来核实、登记时以拆迁户名义登记、上报,从而骗取国家征地补偿款。

2013年8月,肖某某将22台羽绒加工机安放在白*2社拆迁征地户彭某某家中,准备骗取征地拆迁款。同时,肖某某将8台羽绒加工机提供给白*2社拆迁征地户杨*。2013年11月8日,杨*利用该8台羽绒加工机骗得征地拆迁补偿款25000元。2013年9月,肖某某又将25台羽绒加工机安放在白*2社拆迁征地户刘某某家中,准备骗取征地拆迁款。2013年9月,白*2社迁征地户牟某某、杨*、杨*等人找到肖某某帮忙购买了75台羽绒加工机安放在家中等待国家征地赔偿。后因公安机关介入调查,肖某某将安放在彭某某、刘某某家中的羽绒加工机及销售给其他农户的羽绒加工机销毁。

2013年12月24日,被告人肖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上述主要作案事实。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受理报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经过说明,证实案件来源及被告人归案经过情况。

2.请示、鸭毛机补偿表、补偿计算表、丈量登记表,证实2013年11月,宜宾市*开发区土地房屋征收中心补偿杨*毛毛机灭失性补偿10台,共计25000元。

3.证人证言

(1)唐某某证言,证实2013年夏天的时候,他拆的旧“毛毛机”(羽毛加工机,下同)卖了30台给肖某某,包安装价1000元/台。给肖某某安了22台到白利2队拗口的一家安了22台、杨*甲家安了8台。后来肖某某买100台,安装在了白利2队等地。后来听说公安在查,他喊肖某某把“毛毛机”敲了。

(2)证人刘*、刘*乙证言,证实2013年夏天的时候,肖某某通过刘*乙帮忙安装了25台“毛毛机”在刘*家骗取拆迁款。2013年11月初国土部门到刘*丈量房屋,登记了“毛毛机”。后来听说公安在查“毛毛机”的事情就没有领赔偿。

(3)证人彭某某、杨某丁证言,证实2013年10月份左右,肖某某摆了22台“毛毛机”在其家骗取征地拆迁款,每台给他们房租50元。后来公安机关调查,肖某某将“毛毛机”烧毁了。

(4)证人杨*、牟某某证言,证实2013年9月的时候,村上很多人都在安“毛毛机”,他给肖某某商量这个事情。后来肖某某就给他说1050元/台包安装,他们买了25台放在家里。后来听说是违法的就烧了。

(5)证人杨*丙证言,证实2013年10月份的时候,白利村很多人都在安“毛毛机”,他找肖某某帮忙买了10台“毛毛机”,每台1050元。几个工友一共卖了几十台。11月中旬,他知道公安在调查就将“毛毛机”烧毁了。

(6)证人杨*甲证言,证实2013年上半年,肖某某安了8台“毛毛机”和2台风机在他家,说给他3、400元/台的租金。大概4个月后国土部门来清点,每台赔2500元,赔了25000元。这笔钱现在他手里,他老婆碰到肖某某让他把钱拿走,肖某某说不关事你们先拿着。

(7)证人李某某证言,证实2013年上半年,肖某某找到她问她的房子要出租不?后来谈成一个月1200元。肖租了房子几天后,就带人来她家二楼安装了8台羽绒加工机。2013年下半年,政府人员就来征收、清点房内物品,同年10月政府开发办签字算账。一个月后,政府开发办人员通知其去领款,羽绒加工机赔了25000元。后来,她扣了9000元的房租、水电费,拿了16000元给肖某某。

3.被告人肖某某供述与辩解,其对本起指控事实供认不讳,且与杨*、杨*等人证言相互印证;但是供称他是以8000元的价格卖了8台羽绒加工机给杨*,不是自己安放在杨*家的。他安放的羽绒加工机都有电机是不能生产的,最多就是电机转动几下,质量很差,无法进行生产,为了看着像生产过,他还去买了一些鸭毛放在羽绒加工机里面。他在刘*、彭某某等人家中摆放羽绒加工机是他知道白利村开始征地了,摆放羽绒加工机可以赔钱,他就利用这个机会来诈骗国家的征地赔偿款。他就购买了羽绒加工机摆放在农户家里面,并让农户说这些机子都是自己用于生产的,等国家赔偿下来后就让农户把钱给他。

4.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肖某某基本情况。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数额巨大的征地补偿款,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但起诉指控肖某某以8000元的价格卖了8台羽绒加工机给杨*,仅有被告人供述,公诉机关未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本院不予认定。*某某在彭某某、刘某某等人家中安放了羽绒加工机后自愿销毁,属犯罪中止且未造成损害,对该部分犯罪依法免予处罚。*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作案事实,是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某某退缴违法所得,酌情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肖某某提出其中有母亲和姐姐的土地,58000元不应计入犯罪金额的辩解意见。经查,肖某某供述、曾某某证言等证实肖某某为了骗取补偿款虚假出具租金领取花名册、倒签土地租赁协议等,其虚构事实中包含了其亲属土地,含有相关诈骗金额,故该部分土地对应的补偿款也属犯罪金额,本院对其辩解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肖某某获得花卉搬迁补偿款,实质是钻了政策的空子,不宜做犯罪处理;即使构成犯罪,其中搬迁花卉实际支出15000元也应扣除”的辩护意见。经查,肖某某为骗取补偿款,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支出的15000元属于犯罪成本,依法不予从犯罪金额中扣除,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辩护人的其余辩护意见中合理部分,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肖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二、被告人肖某某退缴在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的违法所得58101元发还被害人宜宾市*开发区土地房屋征收中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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