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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诈骗一审判决书

审理经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检察院以宜县检诉刑诉(2015)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诈骗罪,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2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孙*出庭支持公诉、书记员朱*担任记录,被告人杨*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3年下半年,被告人杨*通过QQ结识了被害人邓某某后,隐瞒已婚的身份,以假名“杨*”与邓某某谈恋爱。2014上半年,杨*分别以父母开餐馆为由骗取邓某某10000元,以见家长见面礼为由骗取邓某某18000元,以改生辰八字为由骗取邓某某8000元,以置办结婚酒席为由骗取邓某某20000元,总共骗取邓某某现金56000元。2014年7月17日,杨*被抓获归案。案发后,杨*家属退赔了邓某某损失500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隐瞒真相、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被告人杨*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未提出异议,自愿认罪。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下半年,被告人杨*通过QQ聊天认识了被害人邓某某,杨*隐瞒了其已婚事实以“杨小小”的名义与邓某某谈恋爱。2014年上半年以来,杨*分别以其父母开餐馆要求邓某某入股为由骗取邓某某现金10000元;以见家长需见面礼为由骗取邓某某现金18000元;以其与邓某某生辰八字不合,要改生辰八字为由骗取邓某某现金8000元;以置办结婚家具和酒席为由骗取邓某某现金20000元;共骗取邓某某现金56000元。2014年7月17日,被告人杨*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杨*及其家属退赔了邓某某经济损失56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报案笔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的案件来源及公安机关侦办程序合法。

2、、搜查笔录、扣押、返还清单,证实2014年7月17日,公安机关依法对杨*的住宅进行搜查后扣押了杨*黑色小米手机和联*机各一部。

3、通话记录,证实杨*与周*、周*乙通话情况。

4、辨认笔录,证实杨*辨认出周*乙就是和她一起骗邓某某的人;邓某某辨认出周*乙就是自称是“杨小小”(即杨*)母亲的人。

5、银行交易明细,证实邓某某卡号尾号为2375的农行金穗卡的交易情况。

6、抓获说明,证实2014年7月17日杨*被抓获归案。

7、收条,证实被告人杨*退赔了被害人邓某某经济损失56000元。

8、结婚证明,证实杨*是已婚人员。

9、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杨*的身份情况及案发时已达负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10、被害人邓某某的陈述,证实2013年9月份的时候,他通过QQ认识了网名为“杨小小”的杨*,后他们在认识20多天后就确立了恋爱关系。2014年2月底时,杨*说她父母准备在宜宾再开个餐馆让他投资10000元入股,后他拿了10000元给杨*。同年3月时,杨*又主他给其父母见面礼,按风俗包个18888元的红包,后他向其幺舅借了10000元,凑足18888元的红包后给了杨*。之后一个多两个月,杨*安排了他与她母亲在南门桥下面见了面并简单聊了几句就结束了。4月的一天,杨*说她母亲找人算了他俩八字说他俩要在一起的话要拿出8800元出来,后来他就跟其姨爹借了7000元,并凑足8800元后给了杨*。4月底时,杨*说她家要换新车,并说他们结婚后车子给他们开为由让她拿钱,他就拿了3000元给杨*。之后,杨*告诉他准备在5月份跟他结婚喊他拿24000元买家具,他因没钱就又找其姨爹借了10000元,他姐姐汇了20000元,其母亲给他汇了5000元后,他取了24000元给了杨*。在6月13或14日时,杨*说结婚要他拿40000元来办酒席,当时杨*的母亲也在场,他称没有钱了,杨的母亲就说不管后离开了。之后他又借钱凑足了20000元交给了杨*。后来杨*就与他一直没有见面,他才意识到被骗了。他向亲友借的钱,对方都是通过汇款的方式把钱汇到他农行账号尾号为2375的金穗卡上的。

11、证人周*的证言,证实2014年端阳节后不久,她在翠屏区大观楼零工市场等活干时,杨*说其父母嫌弃男朋友穷,但男方想见家长,杨*想和男友在一起,所以让她冒充其母亲去见男方。后她与杨*在南门桥头见了男方说了几句话后她就走了,她走了约100米左右后杨*赶上了给了她200元。此次杨*就知道了她的电话号码。过了两个月左右,杨*给她打电话叫她到了宜宾县柏溪镇,接她到了一个四楼的房间和之前见面的男子又见了一面。这次杨*以结婚的名义喊男方拿钱,她觉得有些不对劲就马上说她不管这些事了,然后就离开了,这次没有收杨*的钱。

12、证人陈*的证言,证实他与杨*是夫妻关系,他们有三个小孩。杨*没有工作,平时就在家带小孩。他每天工作是早上7点左右出门,下午5点30分回来,他不知道杨*平时在做什么,也不知道杨*在柏溪租了一间房。杨*平时生活费是他给的,但从2014年4月份以后,他发现杨*的钱有些不对,感觉钱越来越多了。

13、证人肖某某的证言,证实他是周*的儿子。他母亲在家里闲聊时曾告诉他说在大观楼找零工时遇到女的认她当干妈。

14、被告人杨*的供述与辩解,称2013年秋天,她在网上通过QQ认识了一名叫邓某某的男子。邓某某称其未结婚,她也对邓某某说她叫“杨*”未婚,但当时她已经结婚并生育了三个小孩。后他们聊了一个月也见了几面后,他们就开始耍朋友了。2013年底或2014年初时,她因没钱就想骗邓某某拿点钱给她,后她称父母准备开一家餐馆,让邓某某入股,后邓某某就给了她10000元。2014年2月份,邓某某几次提出要见她的母亲,后她就在大观楼做活的人里面找了周*乙,让周冒充其母亲与邓某某在翠屏区南门桥下见了面。3月时,邓某某问她见了家长需不需要买点礼物,她就趁机提出要封个18888的红包,之后邓某某拿了18000元给她说是给她母亲的见面礼。3月底或4月初,她又告诉邓某某说她母亲找人算了他们的生辰八字很不合适,需要邓某某拿8800元来找人改好让他们更配,最后邓某某拿了8000元给她。4月份,她告诉邓某某她家里准备换一部汽车,让邓某某出点钱,等他们结婚后车子给他们用,但后来邓某某因没有钱了就拿钱给她。之后她又以买结婚的家具和办置酒席让邓某某拿三、四万元,邓某某说尽量去凑并说想见她母亲商量订婚的事宜。她避免穿帮,只有再次联系周*乙帮忙假扮她母亲,周*乙来了她出租房后,听说她和邓某某商量结婚的事情并在察觉她骗邓某某钱后就走了,后这次邓某某拿了20000元给她。因她提出的钱邓某某没有拿够,她就假装生气不和邓某某联系,直到2014年7月17日邓某某说把剩下的钱给她并约她去她租的房子里时就被公安民警抓了。她总共骗了张*四次,第一次她骗了10000元,第二次骗了18000元,第三次骗了8000元,第四次骗了20000元,总共骗了56000元。骗的钱她买了手机及饰品等物去了。她租在柏溪*商银行4楼的房子是为了骗邓某某才租的,为了让邓某某相信她不缺钱。

以上证据客观、真实,来源合法,能够证明本案案件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现金56000元,属数额巨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庭审中,被告人杨*自愿认罪,且退赔了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杨*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其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杨*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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