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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检察院以雁检公诉刑诉(2015)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诈骗罪,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代理检察员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左右,被告人李*结识了受害人翁*,谎称自己为国安委派驻资阳地区工作人员。2012年年初,翁*因想购买土地建仓库使用,向李*提出帮忙购买土地,李*告诉翁*可以帮忙购买位于321国道路边资阳市雁江区松涛镇骝马村1社与2社之间的一块土地,李*以需要找关系疏通为由,多次向翁*骗取财物,每次骗取1万元至10万元不等。从2012年至今,李*已骗取翁*现金共计50余万元。2014年9月,翁*询问李*土地手续时,李*告诉翁*已可在国土局查询到该土地出售给翁*的资料。翁*通过朋友到国土局查询,发现没有该资料,遂报案。2014年9月29日,公安机关将李*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诉请本院依法判处,并建议对李*判处十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李*辩称曾被刑讯逼供,但当庭自愿认罪。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与被害人翁*结识后,便谎称自己是国安委派驻资阳地区的工作人员。2012年年初,李*在得知翁*欲购买工业土地建厂后,又谎称能够帮翁*购买位于321国道路边资阳市雁江区松涛镇骝马村1社与2社之间的一块土地,并以需要找关系疏通为由,从2012年至2014年9月多次从翁*处共骗取财物合计53.7万元。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公安机关于2014年9月29日对李*诈骗案立案侦查。

2.户籍资料,证实李*出生于1963年4月14日。

3.到案经过,证实李*于2014年9月29日被抓获归案。

4.入所体检表及情况说明,证实侦查人员在对李*进行讯问,整个讯问过程合理合法,保证了李*休息及用餐的权利,没有刑讯逼供的行为。被告人李*在2014年9月30日入所体检时身上无任何外伤。

5.刑事判决书及证明,证实被告人李*因犯诈骗罪、重婚罪于1987年6月30日被广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犯脱逃罪于1990年12月11日被芦*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六年,于1995年2月24日刑满释放。

6.检查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及扣押、发还清单,证实侦查人员抓获李*时对李*的人身及其驾驶的车辆进行了检查,扣押了其随身物品,并将行驶证、小车一辆发还给吴*。

7.搜查笔录及照片、搜查录像,证实侦查人员对李*位于雁江区体育路1号1单元3楼6号的住处进行了搜查。

8.调取证据清单及银行凭证,证实公安机关在房管局没有查询到李*有购房登记记录,李*及其女儿李*、女友吴*在各银行没有大额存款和大额存取记录。

9.通话清单、电话录音光盘一张及制作视听资料说明,证实被告人李*(1581558)与翁*(1330333)之间通话频繁。在与翁*通话中,其向翁*说自己是司级领导,在开国家安全会。土地是没有问题的,快办下来了,让翁*不要催他。

10.接受材料清单、领条及银行转账凭证,证实翁*向公安机关提交了李*给他打的12张领条合计金额41.7万元,借条1张9万元,银行存、取款及转账凭证5张(金额8.36万元)。

11.辨认笔录,证实翁*及其朋友吴某甲、刘*、杨*、吴*均能辨认出李*就是诈骗翁*的人。

12.辨认笔录、图及照片,证实李*对谎称帮翁某购买位于雁江区松涛镇骝马村1社与2社之间的土地进行了现场辨认。

13.情况说明,证实李*所有的一辆川M白色本田轿车已于2014年7月过户给其女友吴*。

14.被害人翁*的陈述,证实他2012年和李*认识,李*说自己是国安局的工作人员,后来改名叫国安委,有人际关系。2012年初,他想购买工业用地来办加工厂找李太帮忙。一个多月后李*称找到一块大概有12亩的土地,位于骝马村老成渝路旁,如果李*亲自去办会很便宜,并让他不要随便透露李*的身份信息。2012下半年,李*把他带到打算要购买的那块在321国道旁边位于雁江区松涛镇骝马村1社和2社之间的土地去看过,李*称已找过村干部和国土局。从2012年到2014年9月期间,李*陆续以买土地需要拿钱找关系为由从他处骗了53.7万元钱。有41.7万元是打了领条给他的,这部分钱有些是给的现金,有些是通过转账,转账的有相应的凭证;有9万元的借条是李*以办土地为由陆续从他那里拿的,且这9万元至今仍没还他;还有3万元是14年9月25日李*说没钱给手下的线人发工资了,从他那里借了3万元,这3万元虽然没有领条或借条,但他有当天的取款凭证,当时吴*也借了5万元给李*。2014年快国庆节时,李*说买土地的事批下来了。他找朋友刘*到国土局调查,发现那块土地根本不会出售,他才报案。

15.证人刘*的证言,证实他2013年7月通过朋友翁*认识的李*。李*称自己在国安局上班,身份是保密的。2013年11月左右,他听说李*在帮翁*办土地的事。2014年7月份,翁*称自己已花了50余万元,并带他去看了那块地,他觉得这个地实在太便宜了,根本不现实。便问翁*是否看过李*的证件,翁*说李*称证件放在家里面的。9月翁*对他说觉得李*有点可疑,所以和李*的每次通话都录了音。9月24日,他帮翁*在资阳市国土局查询,根本没有以翁*公司办理买土地的事情,后*自己又到国土局核实才发觉上当受骗了。

16.证人刘某甲的证言,证实他是资阳市雁江区松涛镇骝马村的村长。他不认识李太光。骝马村1社和2社之间是有一块地,性质是集体土地。2012年至今从来没有人来询问或提出要购买这块土地。

17.证人吴某甲、杨*的证言,二人均证实通过翁*认识李*。李*称自己在国安局工作,认识很多领导,很有权利和关系。李*以翁*的名义去购买骝马村一块土地,要翁*拿钱出来疏通关系请客送礼,翁*具体拿了多少钱不清楚,事情一直没有办好。

18.证人吴某乙的证言,证实他2013年底在资阳认识的李*。李*称自己是国安委的工作人员,他没有看到过李*出示任何证件。他听说过李*找翁*陆续要了50多万元帮翁*购买土地。2014年9月20多号李*以国安委经费上有问题向他借了5万元钱,9月29日下午已还给了他。

19.证人吴*(李*女朋友)、李*(李*女儿)的证言,二人均证实不清楚李*具体在做什么工作。

20.被告人李*的供述,证实他和翁*结交过程中,对翁*说过他是国安局的工作人员,现在是国安委的了,和区上、市上各个部门都有联系,关系网比较宽,如果有需要帮忙的地方就给他说一声。2012年春节过后不久,翁*说他想买地办工厂,问他能不能帮忙,他因赌博输了欠了几万块钱的帐,就想到借帮*买土地为由骗点他的钱先把帐还了。过了一个多月的样子,他给翁*说雁江区松涛镇骝马村有块土地可能要卖,让他自己留意,多做准备。2012年下半年,他带翁*去看了那块地。因为翁*一直都相信他能帮他买到土地,所以他就隔三岔五以要跑关系为由喊*拿钱。从2012年到2014年上半年,他总共在翁*那里拿了四十二万多,是分很多次收到的,这些钱大部分都是打了条子的。那张借条和12张领条都是他打给翁*的,翁*也把这些钱了他,钱都被他拿来还帐和打牌了。他给翁*说骝马村1社和2社之间的土地要出售是不属实的,他也不能找到关系帮*买到那块土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李*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李*辩称其在2014年9月29日曾被刑讯逼供,经查,入所体检表及情况说明证实李*被关押时无外伤,侦查人员未对其采取刑讯逼供行为,现有证据不能证实李*被刑讯逼供,故其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李*犯罪的性质、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其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李*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30日起至2025年9月29日止。罚金限至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李*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赔被害人直接经济损失537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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