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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思远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4日作出(2012)龙泉刑初字第37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潘*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刑期自2012年4月16日起至2022年4月15日止),并处罚金2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四川省女子监狱向本院报请罪犯潘*减刑。四川省资阳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出检察意见。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四川省女子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潘*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四川省资阳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四川省女子监狱提请减刑程序合法,提请材料齐全,未发现违法情形,符合提请减刑条件。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潘*远在服刑期间,能剖析犯罪原因,认识所犯罪行对社会的危害,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服从民警安排,按时完成劳动任务;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学习。该犯综合考核累计得分158.89分。该犯已缴纳罚金2670元。

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考核奖惩日记载、考核积分统计表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潘*远在服刑期间有一定的悔改表现,但罚金没有全部履行,且赃款没有退赔,对其减刑应予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潘*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减刑后的刑期至2021年7月1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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