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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某某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检察院以仁检诉刑诉(2014)2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夏某某犯诈骗罪,于2014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仁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夏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夏某某于2013年5月经人介绍认识廖*,后夏*与廖恋爱,并编织“奶奶去世、娃娃上学交学费”等各种借口骗取廖钱财;同年9月22日,夏与赵*领取了结婚证,夏对廖隐瞒其已婚事实,仍假装与廖恋爱并以“需要路费、要给付离婚费用”等种种借口,骗取廖钱财,截止2014年5月夏某某共骗取廖*现金共计2万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夏某某退赔了被害人廖*所骗钱财并取得廖*谅解。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夏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夏某某与赵*的结婚证、廖*手机短信记录、夏某某银行卡的流水清单、收条、谅解书、证人陈某某、刘某某、高某某、夏*的证言、被害人廖*的陈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意与受害人恋爱,骗取钱财,在已与他人结婚的情况下,仍以要和受害人结婚为借口,采取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受害人20000余元的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了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夏某某退还了被害人廖*所骗的钱财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定从宽处罚。为了严肃国家法纪、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夏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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