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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检察院以雁检公诉刑诉(2015)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犯诈骗罪,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及其辩护人敖红燕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开始,林*(已判)出资组织王*(已判)、被告人黄*等人在福建省石狮市交警大队旁的出租房内,冒充香港六合彩公司工作人员,以谈恋爱为名通过交友网站结识单身女性,通过QQ聊天、显示香港电话号码的联系方式获取好感取得信任后,骗其进行下注,以可以获取高额回报为诱饵对其进行诈骗,并由魏*(在逃)提供银行账号转账取钱。在此期间,王*化名“钟*”以网名“一路走来”冒充香港人在“缘来”交友网结识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居民饶某某,用上述方法取得饶某某信任后,骗其下注博彩并称能够百分之百中奖。2012年10月30日,林*、王*、黄*等人用上述方法骗得饶某某通过资阳市的农业银行先后分三次打款24万元转入林*找魏*提供的银行账户。当天,魏*将24万元提成2.4万元后,将剩余的钱取出交给林*。11月1日,林*、王*等人又以上述方法骗得饶某某转款7.1万元。饶某某被骗人民币共计31.1万元,黄*分得赃款4.3万元。

另查明,2014年9月26日,被告人黄*被福建省漳浦县公安局抓获羁押,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2015年3月3日,黄*退赔分得的赃款4.3万元给饶某某,饶某某对其予以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书证、被害人陈述、同案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印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黄*印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相应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但辩称应当认定黄*印是从犯的辩护意见,查明黄*印在实施诈骗中的地位、作用与其他同案人相当,故不宜区分主从,但可根据其在犯罪中所起作用的大小,酌情从轻处罚。根据黄*印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黄*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6日起至2019年12月25日止。罚金限至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黄*等人退赔被害人饶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31.1万元(已退赔4.3万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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