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仁怀市人民检察院以仁怀检公刑诉(2014)3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犯诈骗罪,于2014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因案情疑难、复杂,经遵义**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仁怀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辩护人戴**、被**某甲、吴**、陈*、焦*甲、胡**、何*、蔡*、证人胡*乙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1.2013年中旬,被告人张**以虚构事实的方式,谎称自己有能力招录被害人吴*甲进贵**酒厂成为正式员工,以交报名费、体检费以及托人找关系需花费为由,向吴*甲诈骗12000元钱,所获款项全部用于挥霍。

2.2013年8月,被告人张**以虚构事实的方式,谎称自己有能力招录被害人吴**之女李*某进贵州茅台酒厂成为正式员工,以交报名费、体检费和托人找关系需花费等理由,向被害人吴**诈骗23000元钱;2013年8月的一天,张**以茅台酒厂领导要用钱为由,要求吴**通过向“邓某某”的银行卡转账的方式,向吴**诈骗20000元;2013年9月的一天,张**以请茅台酒厂领导吃饭为由,向吴**诈骗6000元钱;2013年10月29日,张**以协****女儿进入茅台酒厂为由,向吴**诈骗11000元,2014年1月28日,张**向吴**借款50000元,后偿还5000元。张**共计向吴**诈骗60000元钱,所获款项全部用于挥霍。

3.2013年7月,被告人张**以虚构事实的方式,谎称自己有能力招录被害人陈*的两个孩子进贵州茅台酒厂成为正式员工,以交报名费、体检费以及托人找关系需花费等理由,向被害人陈*诈骗460000元,实际骗得64060元钱;2013年底,张**以相同的理由,向陈*诈骗20000元;后张**又以相同的理由,要求陈*通过向“邓某某”的银行卡转账的方式,向陈*诈骗了5000元钱,共计诈骗陈*89060元,并向陈*出具了金额为89060元,借款人为陈*弟弟陈*的借条,后张**通过吴某乙偿还了陈*50000元钱,所获其他款项全部用于挥霍。

4.2014年3月14日,被告人张**以虚构事实的方式,谎称自己有能力招录被害人焦*甲的两个孩子焦*丙、焦*乙进贵州茅台酒厂成为正式员工,以交报名费、体检费以及托人找关系需花费等理由,向其诈骗52万元,后实际骗得焦*丙、焦龙礼每人102030元钱,共计204060元钱;2014年3月20日张**以要请茅台酒厂领导吃饭为由,向焦*甲诈骗2000元钱。张**共计诈骗焦*甲206060元,所获款项用于全部挥霍。

5.2014年3月15日,被告人张**以虚构事实的方式与胡**签订协议,谎称自己有能力招录被害人胡**之女胡**进茅台酒厂成为正式员工,以交报名费、体检费以及托人找关系需花费为由,向被害人胡**诈骗28万元,实际骗得102030元钱,所获款项用于全部挥霍。

6.2014年3月20日,被告人张**以虚构事实的方式,谎称自己有能力招录被害人胡**的儿媳李*进茅台酒厂成为正式员工,以交报名费、体检费以及托人找关系需花费为由,向李*诈骗了42030元钱,所获款项用于全部挥霍。

7.2014年3月,被告人张**以虚构事实的方式,谎称自己有能力招录被害人何*之女万某进茅**厂成为正式员工,以交报名费、体检费以及托人找关系需花费为由,诈骗了何*40000元钱,后又以茅**厂领导梁*需要用钱为由诈骗其30000元钱。张**共计诈骗何*70000元钱,所获款项用于全部挥霍。

8.2014年4月12日,被告人张**以虚构事实的方式,谎称自己有能力招录被害人蔡*之女进茅台酒厂成为正式员工,以交报名费、体检费以及托人找关系需花费为由,向蔡*诈骗30万元,实际骗得102100元钱,所获款项用于全部挥霍。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张**的刑事责任,并建议判处被告人张**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张**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但提出在与焦*甲、胡**、蔡*达成协议后,三人将每个名额的定金10万元(共计40万元)支付给了作为保证人的何*,何*按照约定以每个名额取出4万元(共计16万元)给我,每个名额另外6万元(共24万元)待事成之后再由何*支付给我。之后,我以打牌缺钱、找领导办事等理由多次找何*借款共19.7万元,另外我还诈骗何*两次共7万元。案发前,何*找我算账,即欠19.7万元加7万元共26.7万元,何说要多算1万元利息共计27.7万元。她说用焦*甲等人支付的24万元抵扣,所以我就给何*写了一张3.7万元的欠条。这24万元不是我直接从被害人处骗得的,而是向何*的借款,所以不应计入犯罪金额。

辩护人戴**认为暂存于何*处的24万元不是张**直接向被害人骗取的款项,而是张**打牌缺钱后在何*处的借款,该24万不应计入张**诈骗既遂数额。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以自己能为他人办理贵州茅台酒厂正式员工身份为由,先后多次骗取被害人吴某乙、吴**、焦某甲、陈*、胡**、李*、蔡*、何*共计589320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3年8月,被告人张**以前述方式骗取被害人吴某甲12000元。

2.2013年8月,被告人张**谎称能将被害人吴**之女李某某招录到贵州茅台酒厂成为正式员工,以交定金和报名费为由骗取吴**22030元,之后以请人办事需要花钱为由骗取吴**20000元,同年9月又以请领导吃饭为由骗取吴**6000元,同年10月再以“为了让李某某边读书边上班”需要活动经费为由骗取吴**11000元。

3.2013年8月,被告人张**谎称能将被害人陈*的两个孩子招录到贵州茅台酒厂成为正式员工,以交定金和报名费为由骗取陈*64060元,2013年底又以协调关系为由骗取陈*20000元,之后再以办事急需为由骗取陈*5000元。2013年底,张**通过吴**向陈*归还了50000元。

4.2014年3月14日,被告人张**谎称能将被害人焦*甲的两个孩子招录到贵州茅台酒厂成为正式员工,以交定金和报名费为由拟骗取焦*甲204100元。其中,张**当场骗得84100元,另120000元在焦*甲支付给了保证人何*后,张**以各种理由多次从何*处骗得98500元。2014年3月20日张**又以请领导吃饭为由骗取了焦*甲2000元。

5.2014年3月15日,被告人张**谎称能将被害人胡**之女胡**招录到贵州茅台酒厂成为正式员工,以交定金和报名费为由拟骗取胡**102030元。其中,张**当场骗得42030元,另60000元在焦*甲支付给了保证人何*后,张**以各种理由多次从何*处骗得49250元。

6.2014年3月20日,被告人张**谎称能将被害人李*招录到贵州茅台酒厂成为正式员工,以交定金为由骗取李*40000元,之后又以交报名费为由骗取李*2000元。

7.2014年4月,被告人张**谎称能将被害人蔡*的孩子招录到贵州茅台酒厂成为正式员工,以交定金和报名费为由拟骗取蔡*诈骗102100元,其中,张**当场骗得42100元,另60000元在焦*甲支付给了保证人何*后,张**以各种理由多次从何*处骗得49250元。

8.2014年4月12日,被告人张**谎称能将被害人何*之女招录到贵州茅台酒厂成为正式员工,以交定金和报名费为由骗取何*40000元,之后又以给领导汇款为由骗取何*30000元。

另查明,张**在诈骗被害人焦*甲、胡**、蔡*时,三被害人将每个名额的定金10万元(共计40万元)支付给了作为保证人的何*,何*立即按约定将每个名额的首期4万元(共计16万元)交给了张**。之后,张**以打牌缺钱、找领导办事等理由多次在何*处支取共19.7万元,何*将该数额加上自己被骗的7万元共26.7万元,用三被害人交给她代为保管的24万元抵扣,并加算1万元利息,后由张**书写了一张3.7万元的欠条。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本案的案件来源系被害人何*报案后,仁怀市公安局于2014年5月16日立案侦查。

2.被告人张**的户籍证明,证明张**的出生日期和身份情况与本院查明一致,犯罪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3.扣押物品清单,证明公安机关于2014年5月16日从焦某丙、焦**、李*某处扣押了假冒贵**酒厂打卡证、医保证、上岗证。

4.贵州茅台**责任公司出具的证明二份,证明:(1)张**供述中所述的梁*(洪、红)未在该公司工作。(2)该公司生产岗位招工渠道主要有员工子女、征地农民安置、退役士兵安置和社会招工,其中征地农民安置是指由茅台扩建指挥部推荐符合安置条件的人员,且从2014年初至2014年6月11日止,该公司未开展招工工作。

5.协议二份,内容为:(1)经胡**、何*、胡**见证,张**和焦*甲之子焦**、焦*乙于2014年3月14日约定由张**负责于2014年3月25日让焦**、焦*乙进入贵州茅台酒厂成为正式员工,同时二人每人支付给张**260000元,且签订协议日每人支付张**100000元。(2)经胡**、何*、胡**、焦*甲见证,张**和胡**于2014年3月15日约定由张**负责于2014年3月25日前让胡**进入贵州茅台酒厂成为正式员工,同时胡**支付给张**280000元,且签订协议日已支付张**100000元。

6.借条、收条一组,证明:(1)张**于2014年5月11日在何*处借款37000元。(2)何*于2014年3月14日收到焦*丙、焦*乙“进厂定金”20万元。(3)何*于2014年3月15日收到胡*丁进厂定金10万元。(4)张**于2014年3月20日收到李*现金4万元。(5)何*收到蔡*为其子进茅台酒厂工作的定金10万元,同时载明余下20万元代待蔡*之子进厂成为正式员工之后付清,否则将上述款项全部退还蔡*。

7.中国建设银行借记卡账户明细,证明何*在建设银行开户的卡号为621700711XXXXXX8974的账户于2014年3月15日转入8万元、5万元。

8.被告人张**的供述和辩解,证明:(1)2013年年初,我认识了一个自称在茅台酒厂办公大楼上班的梁*,他有茅台酒厂内招的名额,每个人要25万,并让我给他找几个想进茅台酒厂的人,如果有人的话可以先交2万元的定金。(2)我告诉朋友吴**有进厂名额,之后吴**就说其姐吴**有个女儿想进厂上班,于是我就联系梁*,他叫我拿张表给吴**填,并叫我先收2万元定金和2030元报名费。我在吴**住的地方收取了吴**的22030元并让吴**填了报名表。(3)因为我没钱用了,就想到我帮吴**的女儿进茅台酒厂,叫她拿点钱来用应该没有问题,于是我就给吴**说我亲家黄*在上海出差,没有钱用了,黄*也在茅台酒厂当领导,他也参与了办吴**女儿进厂的事情,我就叫吴**打2万元到我朋友邓某某的卡上,并谎称邓某某是黄*的媳妇,叫吴**把钱打到邓某某的卡上的,之后我把钱骗来取了用了,具体用来干什么记不清楚了。后来我听说吴**的女儿还在读书,我就找了梁*,他说可以把娃儿弄到酒厂做兼职,不过要花钱。于是我又给吴**说了这个事情,叫她拿了11000元。另,张**在庭审时供认,曾以请领导吃饭的名义于2013年1月在吴**处骗取了6000元。(4)快到2013年底的时候,吴**告诉我她也想进茅台酒厂,因她对我很好,我也不想从她身上骗太多的钱,就叫她自己去找12000元来我帮她整进茅台酒厂,后来她拿的12000元,我用了。(5)就在拿了吴**定金和报名费后没几天,吴**打电话给我说他有个姓陈朋友有两个娃儿也想进茅台酒厂,我当时说没有问题,就约好在吴**经营的“凯里酸汤鱼”店里面拿钱填表。我打电话叫梁*拿两张表给我,之后就去店里。姓陈那个女人和他兄弟媳妇张*乙,还带了一个娃儿来,当时那个娃儿把表填了,姓陈的那个女人就把定金和报名费32030元拿给我。后来张*乙又联系我说他嫂子家还有个娃儿要进厂,我们同样在吴**的店里,姓陈那个女人和张*乙带的另外一个娃儿来,那个娃儿把表填了姓陈的就把定金和报名费共计32030元拿给我了。我拿了钱就说个把月上班,叫娃儿些准备好,该体检的先去体检一下身体。后来快到我说的上班时间了,梁*就喊等到,我就给大家说因为酒厂里面的事情没有处理清楚,喊他们等到。后来梁*就拿了一些上岗证、打卡证的东西给我,叫我拿给大家。因为我自己没有钱用,就想到找那几个人拿点钱来用,于是我联系姓陈的那个女的说办事需要花2万元,她就叫我去她家楼下拿了钱,我把证拿给那些拿钱的人,说茅台酒厂还有些事情没有处理好,娃儿上班的事情没有问题,只是还要等一段时间。后来快到2014年初的时候我又差钱用,就又叫姓陈的那个女的拿5000元给我。当时她没有在中枢,我就叫她打到邓某某的卡上,拿出来自己花了。(6)2014年3月份以来,我先后通过何*介绍认识焦*甲、胡**、及一个姓张的朋友的娃儿,我先后编造能帮助进茅台酒厂,在焦*甲的手里骗了204100元,其中有84100元是焦*甲因其娃儿焦*乙、焦*丙要进茅台酒厂,他拿钱给何*后何*当场就拿给我的,何*作的担保人,有12万是存在何*的账上的,我在何*那里打牌的时候先后从何*手里拿来用了。2014年3、4月我还以请领导吃饭的名义骗了焦*甲2000元。(7)我在胡**手里骗取了152030元,其中有102030元是胡**为其女儿胡*丁进酒厂拿给我的钱,有1万是我没有钱用就叫胡**借的,有4万元是我为胡**的儿媳妇李*办理进酒厂的事情在胡**和李*手里拿的。(8)我还在一张姓男子的朋友手里骗了102030元。这个钱也是何*当时拿了4万元给我,剩下的6万元是存在何*的账上的。(9)我一直在何*的茶馆里打牌,没钱了就叫何*拿,后来和何*算账,我共在何*手里拿了197000元,还有我为帮助何*的女儿进酒厂在何*手里骗了4万元,后来何*有一次自己和梁*联系,她拿了3万元叫我拿给梁*,所以当时何*就说我共在她手里拿了267000元,并说拿的197000元要算1万元的利息。然后她以焦*甲、胡**、还有那个姓张的人的朋友拿给我但存在她账上的240000元抵扣,就叫我打了剩余37000元的欠条。(10)在骗取何*介绍的焦*甲、胡**的钱后,他们每人拿了4万元的现金给我,还存了6万元在何*的账户上,我在何*那里打牌的时候我就叫何*拿钱给我打牌,他就把钱拿给我,我输了我就叫她拿,赢了我就拿去还前面的陈*的钱和吴**、吴**的借款。2014年3月在仁怀**办事处外环路收取了李*的报名费2000元。

9.被害人何*的陈述,证明:(1)2013年10月的一天,我打牌时认识了张**,后来熟悉后他就叫我娘娘、老人,再后来他就说要叫我干妈。(2)2013年底的一天,张**打电话给我说他在茅台酒厂拿到了3个进厂名额,问我有没有亲戚朋友要进厂,每个名额可能要二三十万。我通过胡**联系到焦*甲有孩子要进厂后,就和胡**谈好在医院填表。我们到医院后胡**、焦*甲和焦*甲的两个孩子来了,当时焦*甲的一个胡姓亲家也在场,孩子些把表填完后,张**说每个人要先拿12万,焦*甲和他的亲家每个名额只准备了10万元,张**说没关系,剩下的等上班了再拿。张**还说他没有银行卡,要每个名额先拿4万元的现金去打点领导,剩余的6万元先到我的银行卡上。焦*甲和他亲家当时还要我打收条,说只相信我,领导些需要的时候张**来找我拿就可以了,于是焦*甲拿了8万元、焦*甲的亲家拿了4万元给张**。焦*甲当晚就打了12万元给我,他的亲家是第二天打6万元给我。(3)大约过了二十天,张**又拿了两张单子,我就留了一张给我女儿,一张给我老表张**,因为张**有个亲戚的娃儿需要进茅台酒厂,他就又打了10万元给我,我去取了4万元给张**。(4)我被他骗了7万元,其中我女儿填表的时候给了4万元,后来张**说领导的亲人生病骗了我3万元。(5)张**有时说领导需要用钱,有时说需要给领导送点东西,有时在我家里打牌输了就直接叫我拿点钱给他。我想到反正那些钱都是他的,他问我要钱我就3万2万不等的拿给他。一直到2014年5月11日,我算下来存在银行的24万元他全部拿完了,而且用超了37000元,所以就叫他给我写了一张37000元的借条给我。(6)张**在收到焦*甲、焦*甲亲家的钱的时候就说娃儿些在3月25号可以上班。我拿钱的时候他说4月10号可以上班,此时已经是前面三个娃儿要去上班的时间了,但张**说因为厂里的一些问题,要推到4月10号和我的女儿一起去上班。到了4月10号他又说这段时间酒厂制曲车间放假,去了也上不了班,要等到5月8日。于是我们又等,在等待时候张**还是三天两头的在我这里拿钱。5月7日,张**叫我们8号下午两点半去上班。结果我们去了没有看见他,打电话给他,他说在中枢办点事情,我们等到下午4点过他都还没有去,打他电话关机了,发信息也不回,于是我们通过其他方式在10号才联系到他,他叫我不要怕,一个人做的事情他一个人承担,人是一定要进厂的,然后我就发信息把他劝回来。11号的晚上我把他喊到家里,并通知了受害人,他们来了以后,张**分别给每个人写了借条,并说5月13日叫大家去上班。到13号娃儿些还是上不了,又找不到他,又通过其他方式把他约了出来叫他还钱,他不同意把房产拿来抵押,我们就把他送到公安机关了。

10.被害人焦某丙的陈述,证明:2014年3月14日,我听妈妈说何*找我姨父,称有名额进茅台酒厂,每个名额要26万元,问我要不要进。我当时有些怀疑,我妈就带着我去何*家,当时何*还有张**在场,张**说先签协议,签了协议就要先交十万元定金,并承诺25号能进厂,两个月后就可以转为正式员工,还叫我们填了一张报名表。直到25号我们打电话问张**怎么还不能进厂,他说档案还没有整理完,要推迟到下个星期,还叫我们先去体检一下看身体是否能过关。过了一个星期我们又打电话问他怎么样了,他说在办理上岗证,第二天还把上岗证拿到我家里,我看后,问他怎么是这个样子,他说这是临时的,转正后重新给我们办理。之后我们就接到一个自称是茅台酒厂劳资部的人的电话,说我的资料已经调在劳资部了,还说到时候有人会通知上班。接下来又过了几天,张**叫我们这几个进厂的拿着上岗证一起到茅台酒厂办公大楼等他,说要打钢印,我们去了,他拿上岗证到大楼里面,没过多久又下来,说工作人员很忙,没有盖到钢印,说下午4、5点时他亲自去拿。接着张**就带我们到茅台酒厂制曲车间看了一下,并说这就是今后上班的地方,叫我们明天早上再来。第二天早上我们去了很久他都没有来,打电话问他说正在给我们调档案,要过一会才来,又过了几分钟,有一个自称制曲二车间主任的人打电话给我们说已经收到档案资料,叫等他通知上班。又过了一段时间还是没有进厂的消息,我们就追问张**,他说要组织我们开会,宣布我们分在哪个班,但是后来又说在忙着办理土地户搬迁进厂的事情,就没有开会。又过了一段时间,和我一起准备进厂的胡**打电话叫我去他家里面拿张**拿来的进厂的军训服。再后来就是我父母亲在办这件事,我就不清楚了,直到我父母亲去酒厂找张**,发现没有这个人,才确定是被骗了。

11.被害人焦**的陈述,证明:(1)2014年3月13日,我姨夫胡**在市医院住院,他打电话给我说何*可以把人整进茅台酒厂,每个人需要26万元,次日上午8、9点的时候我和妻子带两个娃儿在市医院门口的一家饭店里谈进厂的事情,何*说她干儿子张**是在茅台酒厂上班的,我的姨夫胡**又是去过她家的,而且她的女儿也要走这条路进酒厂,然后张**就说有几个领导需要打理,要先交10万元定金,这10万元必须先取4万的现金给他去送领导,剩余的打在卡上。何*说定金10万元都拿给她,由她以自己的名义打收条在我手里拿钱后再拿给张**,意思是由她来担保,如果娃儿进不了厂,承诺退还我的定金。我同意后何*给我写了收条,吃完饭我们就到广场对面的信用社取了4万元给何*,由她拿给了张**,然后我们又转账6万元到何*账上。(2)我们回家后何*又打电话说张**把钱拿给领导后又拿到两个名额,我想到女儿也没有工作,就带女儿又到中枢把何*约到市医院门口的一家饭店内。何*打电话叫张**过来后,也拿了一张表给我女儿焦*丙填,然后何*又写了份协议,(甲方是张**,乙方是我儿子和女儿),并写了张20万元的收条,我就把早上写的那张收条撕掉了。张**说每个名额还需要交2030元的报名费,所以我就拿了4100元给他,这4100元是没有打收条的。由于当时没有带钱,我们取了2万元,又向何*借了2万元,凑够4万元后由何*拿给了张**。第二天我到建行转了8万元给何*。(3)当天晚上我女儿回家把这个事情给胡*丁讲了,胡*丁就告诉了我亲家胡*甲,胡*甲找我联系了何*,得知还有名额,不过要28万元。3月15日,我和我亲家、胡*丁、我女儿找到何*和张**,又在那家馆子里,以同样的方式,我亲家拿了10万元给何*,何*拿了4万元钱给张**。当时也说报名费2030元,但我亲家没有带,后来给没有就不知道了。(4)张**说2014年5月25日去上班,两个月后转正,转正后补交剩余的钱。如果不成,就退还我们的钱。3月20日左右,张**给两个孩子送来上岗证、医保卡、打卡证,那医保卡没有芯片,我们就问张**怎么回事,他说是临时的。后来又说要把上岗证收回去盖钢印,并称要请领导吃饭,叫我拿2000元给他请客,于是我又拿了2000元给他。(5)2014年3月23日,张**打电话说给我们办事的梁*家里老人过世了,可能要推迟两个星期上班,之后快到约定时间了又找借口推迟,接连几次都是如此。(6)到了5月份,张**通知娃儿上班,但去了几个小时就回来了,既没有上班,也找不到张**,我们找何*,问是不是被骗了。5月11日,何*说张**找到了,我们去她家里,张**说5月13日一定上班,但到了13号又联系不到张**。在15号的时候,张**发信息说17号一定上班,不行18号就退我们的钱,但下午就听说张**被抓了。

12.被害人胡**的陈述,证明:(1)2014年3月14日晚,我嫂子说有人可以安排进茅台酒厂上班,问我想不想去,我就给我爸爸胡**说了,然后他通过焦*甲联系何*后得知有名额进厂,但要28万元,次日,我和我爸爸、焦*甲、焦*丙到中枢找到何*后,联系张**到市医院门口的一家饭店里面。张**就拿了一张应聘登记表给我填,填完后我父亲就拿了10万元现金给何*,何*就给我写了一张10万元的收条,当时何*拿了4万元给张**,张**还说要交报名费2030元,因为我当时没有带钱,是我嫂嫂的姨父胡*乙垫付的。(2)张**送上岗证、医保卡、上下班打卡证,以及用各种理由推迟上班时间的情况和焦*丙的陈述一致。

13.被害人李*的陈述,证明:(1)2014年3月20日,张**给我妹胡**、我亲爷家两个孩子焦*乙、焦*丙送上岗证的时候,我说以后有名额就给我留一个。后来张**说有一个名额,要先交4万元,我们把钱凑好后在中枢三转盘处拿给了他,他写了一张收条给我,并叫我填了应聘登记表。3月24日,他打电话给我说要1万元急用,我说没有钱,他就把电话挂了。后来他在我公公那里拿了1万元。过了几天,他叫我把2030元的报名费拿给他,然后他就开车到我家楼下,我就拿了2000元给他。(2)之后,张**找各种理由搪塞上班情况与焦*丙的陈述一致。

14.被害人蔡*的陈述,证明:(1)2014年初,我认识了何*并得知她有进茅台酒厂的名额,但她要30万元。4月12日,我和桂坤元、张*甲到何*家后,才知道帮助进厂的是张**,当时我有一点犹豫,何*说她和我老公是亲戚,不会骗我,还说她写了张收条给我,证明这个钱是她收到的。如果到时候娃儿进不了厂就由她把10万元如数退还给我,如果进厂了就要支付剩下的20万元。我儿子就和张*甲转去转了5万元给何*,另取现金5万元给何*。(2)一个星期后,何*叫娃儿去体检,并说要2030元的报名费。我给张*甲说了后,他说报名费只要100元就够,这个事是假的,叫我报案。我想到找别人帮忙办事,多收点也很正常,所以就拿了2100元桂坤元带给张**。(3)后来娃儿一直没有上班,我打电话问何*,她说有些事情没有处理好,要半个月后才上班,但半个月后她又说有人体检没有过,需要处理,叫我等处理好了等到6号一起上班,如果6号上不到8号一定上。到8号的时候她电话就打不通了,我知道是被骗了,就发信息叫她限期把钱还给我,我就不报案了,她回信息说没有关系,叫我放心,她去找张**拿钱,尽快把钱还给我。直到5月15日的时候,我们听说张**被抓了。

15.被害人吴某甲的陈述,证明:(1)2013年5月25日,我和张**认识之后,他说他在茅台酒厂上班,有办法帮人进茅台酒厂,他手里有几个名额,一个名额需要2万多的报名费。我就将这个事情告诉了我姐吴某乙,他就和我姐姐联系,后来我只知道他在我姐姐手里拿了57000元,具体怎么拿的我不知道。(2)他说要把我整进茅台酒厂,报名费他也只找我要了几千块,但他说因为我身体较瘦,需要几千块去送领导,于是他就一共叫我拿了12000元。(3)他给我们说2013年10月份可以去上班,但到时间了他又找借口说要等到2014年1月才上,以后也找理由推迟上班。

16.被害人吴某乙的陈述,证明:(1)2013年5月,我妹妹吴**认识了一个叫张**的人。8月份的时候,张**给我说可以让我女儿李*某进茅台酒厂上班,并拿了一张表给我。我女儿把基本信息填完后张**就在吴**家里叫我拿了23000元现金给他。8月份的一天,张**叫给他亲家黄*(音)汇2万元,他说黄*是茅台酒厂的领导,我女儿进厂的事情就是黄*在帮忙,现在黄*在上海没有钱回来,让我汇2万元。于是我就给黄*媳妇(邓某某)汇了2万元过去。大概在9月份,张**说为了让我女儿进更好的部门,要请酒厂领导吃饭,便从我这里拿了6000元现金。2013年10月29日,张**给我讲女儿高中还未毕业,如果到茅台酒厂工作,可以在茅台酒厂里面一边上班一边读书,于是我又拿了11000元给他。(2)大概在2014年2月份,张**拿了两张上岗证给我,说是为我女儿办的。前几天我听说张**被抓了,才到公安机关反映我被骗的情况。(3)在2014年3、4月份,张**先后两次拿了5万元(一次2万、一次3万)给我,叫我还给陈*。我拿到钱后便把钱送到人民商场路口交给陈*。

17.被害人陈*的陈述,证明:(1)2013年7月份,吴**给我兄弟媳妇张*乙说她妹妹的朋友张**有进茅台酒厂的名额,每个名额要23万元。要先交3万元去送礼,还要交2030元的报名费,过了几天,我就拿了32030元和张*乙一起到中枢街道办事处外环路吴某甲开的饭店去见张**。张**先拿了一张应聘登记表叫我填,填完后我给了他32030元。他说如果我的另外一个娃儿还要进的话,就过两天再拿32030元给他。过来几天,我在上次的地点给了他32030元,又填了一张表,他说我一个娃儿在包装车间,一个娃儿在踩曲车间。后来到年底的时候,他打电话给我说要2万元去打理娃儿工作的事情,我就把钱取好后叫他去我家里拿了2万元。后来我有事外出到昆明,他又打电话叫我给他5000元,汇款到“邓某某”的银行卡上。(2)要到过年的时候我兄弟给我说我被骗了,于是我在吴某甲家里叫张**写了一张借条给我,落款时间是2013年7月25日,他写的是从我兄弟陈**借款的借条,因为我想到我兄弟是男的,如果有事情的话要好处理一些。(3)2014年2月10日,他找借口说要15号之后才可以上班,到了15号,我就没有联系到他,但想到他应该不会骗我们,就一直没有来报案。最近几天听说张**被抓了,就来报案了。(4)张**通过吴**分两次共还了5万元给我。

18.证人胡**的证言,证明:(1)何*给我说可以让人进茅台酒厂,每个人需要26万元,而我姨夫焦*甲想要把娃儿整到茅台酒厂,于是我就约何*在市医院门口的一家馆子里面,我们到了才知道是她的干儿子张**能帮忙。因为我们和张**不熟,有点担心,何*就说,她女儿也要进茅台酒厂,如果进不到就退钱,由她来退钱都可以。张**也叫我们不要怕,钱交了十多天就进厂,进厂两个月就转正,转正了补交16万元。钱由何*收了转交给他。当时谈好后张**就拿了茅台酒厂应聘登记表叫焦*乙填,之后何*写了一张收条给焦*甲,收条是以何*的名义写的,然后何*就和焦*甲一起到银行转账。第二天,因为焦*甲的女儿也要进厂,我们又约到市医院外面的一家餐馆内,张**拿了张表给焦*丙填,然后何*和焦*甲都把第一天写的收据拿出来毁了,由何*重新写了一张收据,就是收到焦*甲两个娃儿进茅台酒厂的定金20万元,还有两个孩子的报名费4100元,然后焦*甲又和何*一起去转账。(2)之后胡**有个女儿想进酒厂,我又联系何*,她说还有名额,不过要28万元,也是先交10万元定金。第二天焦*甲就和胡**一起来找我,我们又约在市医院门口的一家餐馆,把事情谈好后何*写了收据,然后胡**就和何*、张**一起在胡**的车上把钱拿给了何*。当时焦*甲、胡**交钱的时候何*也叫我们不要担心,收据由她来写,进不了厂钱就由她退。

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具有客观性和关联性,且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能有效证明本案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共计589320元,属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张**归案后坦白罪行,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但其未退赔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本院将在量刑时予以考量。

关于被告人和辩护人所提张**在诈骗焦*甲、胡**、蔡*时,三被害人将其中24万元给保证人何*。之后,张**因打牌缺钱找何*支取的钱款不是直接从被害人处骗得,而是向何*的借款,该24万元不应计入其犯罪金额的辩护意见,经查,正是焦*甲、胡**、蔡*将24万元交给何*,张**才以非法占有的目的,谎称打牌缺钱、请领导办事等事由在何*处支取这些款项。同时,被害人何*也是因为误信张**的谎言,才将代为保管的财物交给张**,故被告人和辩护人辩称是张**向何*借款,不计入犯罪数额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但是,张**在供述中所提以多种理由向何*骗取代为保管的款项与单独骗取何*的款项没有混同计算的辩解,有何*的证言予以印证,加之其所提以借代骗的19.7万元加上何*被骗的7万元,共计26.7万元,后何*以保管的24万元作抵扣,另出具3.7万元(含利息1万元)借据一张的供述较为符合客观情况,且无其他相印证的证据予以驳斥,故本院确认其该辩解成立,认定其对何*代为保管的24万元中,实际诈骗取得19.7万元,该部分将责令被告人对被害人按份退赔。

关于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张**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所应判处的刑期一致,本院予以采纳。

据此,本院为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以及《最**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张**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五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16日起至2025年5月15日止。)

二、责令被告人张**退赔给被害人吴某甲造成的经济损失一万二千元;退赔给被害人吴某乙造成的经济损失五万九千零三十元;退赔给被害人陈*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三万九千零六十元;退赔给被害人李*造成的经济损失四万二千元;退赔给被害人焦*甲造成的经济损失十八万四千六百元;退赔给被害人胡**造成的经济损失九万一千二百八十元;退赔给被害人蔡*造成的经济损失九万一千三百五十元;退赔给被害人何*造成的经济损失七万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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