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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苏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道*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道检公诉刑诉(2015)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被告人苏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道*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冷国坤、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及辩护人韩*,被告人苏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道*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初,被告人李*通过QQ结识道*自治县玉溪镇新城社区新民组村民冉某某,之后二人通过网聊发展成为男女朋友关系。在取得冉某某的信任后,被告人李*谎称自己在香港*限公司担任行政部长,让冉某某购买一项买一赔四十的彩票。2015年1月20日,冉某某向被告人李*提供的银行账户转账7万元以购买彩票,接着李*又以彩票中奖需要手续费为由,让冉某某再向该银行账户转账124000元,转账成功后便无法取得联系。被告人李*骗得赃款后,与被告人苏某某一起刷卡消费1500元以购买手机,被告人苏某某持银行卡多次将赃款取出予以转移,金额达49800元。

被告人李某某、苏某某到案后,已将赃款194000元如数退还并已发还被害人冉某某。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诈骗公私财物达194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某某明知是诈骗所得赃款,而刷卡消费,且多次将钱取出予以转移,金额共计513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结合二被告人具有坦白、退赃情节,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某在有期徒刑五年至八年幅度内量刑,对被告人苏某某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两年幅度内量刑。公诉机关随案移送了案卷材料和证据。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李*某辩称,他对犯诈骗罪的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请求法庭对他从轻处罚,判处他有期徒刑三年,并适用缓刑。让他有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能早日回归社会,照顾自己的家庭。其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被告人李*某系初犯,归案后认罪态度好,积极退赃,弥补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是认罪、悔罪的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与被告人苏某某于2009年9月开始同居生活,并育有两子,孩子年幼无人照顾,希望法庭对被告人李*某减轻处罚,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判处刑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苏某某辩称,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已经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希望法庭能够考虑到她与李某某生育的两个年幼的孩子无人照顾,对她从轻处罚,适用缓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初,被告人李*通过QQ结识道真自治县玉溪镇新城社区新民组村民冉某某,之后二人通过网聊发展成为男女朋友关系。在取得冉某某的信任后,被告人李*谎称自己在香港*限公司担任行政部长,让冉某某购买一项买一赔四十的彩票。2015年1月20日,冉某某向被告人李*提供的银行账户转账7万元以购买彩票,接着李*又以彩票中奖需要手续费为由,让冉某某再向该银行账户转账124000元,转账成功后便无法取得联系。被告人李*骗得赃款后,与被告人苏某某一起刷卡消费1500元以购买手机,被告人苏某某持银行卡多次将赃款取出予以转移,金额达49800元。

被告人李某某、苏某某到案后,已将赃款194000元退还并已发还被害人冉某某。二被告人于2009年9月开始同居生活,并于2011年和2012年分别生育一子。

公诉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逮捕材料。证明:本案案件事实来源于被害人冉某某的报案,以及对二被告人合法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

2、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证明:2014年农历12月份,他用网名为“远方的你”的QQ添加被害人冉某某为好友。利用他人的照片伪装自己的身份,称自己是香港赛马会的行政部部长,与被害人冉某某在网上聊天发展成为男女朋友关系。取得对方的信任后,以公司有个活动,需要大陆人投资,投资人按1比40获利,公司扣取盈利的8%捐献给慈善机构的谎言,骗取被害人冉某某投资,共计骗取被害人冉某某人民币194000元。事后他将作案工具电脑、银行卡、收据卡毁灭的情况,以及他妻子苏某某知道他骗钱的事,在得到诈骗款后,他与苏某某一起从银行取出诈骗款10万元,利用“代取人”转移诈骗款9.4万元的具体事实及过程。

3、被告人苏某某的供述。证明:她知道他丈夫李*在网上行骗的事情,在李*骗得款项后,她与李*到永春县、长坑乡、感德村、剑斗镇将诈骗所得的钱取出来的情况。诈骗所得的钱有5万元存放在李*哥哥李*甲那里,有10万余元存放在她母亲那里,她用诈骗所得的钱买了一部手机,一部分用于平常开支的具体事实。

4、被害人冉某某的陈述。证明:2015年1月10日左右,号码为3178521620,网名为“远方的你”的QQ主动添加她为QQ好友,对方称自己叫陈*,是香*公司做彩票的。2015年1月20日,对方推荐她买一赔四十的彩票,并提供汇款账号为6222022707003592175,账户名为欧*。她以转账的方式购买7万元的彩票后,对方告诉她中了160万元,需要再交12.4万元手续费。2015年1月21日至22日她先后分别转账5万元、3万元、4.4万元到对方提供的账户中,之后便与对方无法取得联系的具体事实及过程。

5、证人李*的证言。证明:李某某春节前借了5万元给他,过年的时候李某某从他那儿拿走了2万元,他还欠李某某3万元的事实。他到公安机关上交了19.4万元,以弥补被害人冉某某的损失。

6、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发还清单。证明:从李*甲处扣押人民币3万元,以及李*甲向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退还人民币164000元的情况。共计194000元已发还给被害人冉某某的情况。

7、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交易明细。证明:对卡号6222022707003592175的开户信息及交易明细的查询情况。该卡在2015年1月20日至2015年1月21日共收到被害人冉某某转入的19.4万元,随后被转移的记录。

8、pos机签购单、湖头精英通讯店监控视频。证明:二被告人在福建省安溪县湖头精英通讯店刷卡消费1500元,购买一部手机的事实。

9、银行交易明细。证明:被害人冉某某向被告人李*某提供的银行账户中分多次共计汇款19.4万元的事实。2015年1月22日被告人李*某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汇款5万元给李*甲的银行账户的事实。

10、QQ聊天记录、相关假材料。证明:被告人李某某通过QQ虚假资料,实施诈骗的事实。

11、银行交易情况、视频监控光盘。证明:二被告人将诈骗所得款项转移的情况。

12、归案经过。证明:被告人苏某某、李*于2015年3月14日被抓获归案的情况。

13、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李某某、苏某某的出生年月日,均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被告人李某某的辩护人向法庭提交了下列证据。

安溪县*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证明:李某某与苏某某于2009年9月开始同居生活,并于2011年9月12日生育长子,2012年10月1日生育次子的情况。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公诉机关和辩护人提交的证据,其收集证据的程序合法,具有证据的关联性、客观性、合法性,均能相互印证,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苏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认定。二被告人归案后及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具有坦白情节,并全部退赃,弥补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二被告人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事实上已组合成为家庭并生育了孩子,结合二被告人的这种特殊关系及其他犯罪情节,本院决定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二被告人的量刑建议偏重,不予采纳。被告人及辩护人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对其他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4日起至2019年1月1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苏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4日起至2015年11月1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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