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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星诈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岑巩县人民检察院以岑检公诉刑诉(2015)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星犯诈骗罪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岑巩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涂祖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起诉指控:2015年5月30日,被告人徐*星到岑巩县客楼乡朱*家借宿时,编造其哥在省扶贫办工作兼任省纪委副书记,其嫂在省委专门负责教育扶贫工作,并称其哥想在退休前扶持干部,以后好有个照应的谎言,被害人朱*及妻子杨*以为真,便要求徐*星找其哥帮忙将其在思南县工作的儿子调到铜仁市工作。被告人徐*星便假装打电话给其哥,并称其哥同意帮忙将朱*的儿子调到铜仁市工作,还谎称其哥将于2015年6月1日到铜仁市调研,自己前往铜仁市与其哥见面,要求朱*提供2000元费用。2015年5月31日早上6时许,朱*将1000元现金交给徐*星坐车前往铜仁市。当日下午被告人徐*星到铜仁市打电话给朱*,称还需要请领导吃饭,钱不够用,要求朱*提供3000元请领导吃饭。朱*便打电话给其在铜仁市务工的妻弟杨*某,2015年5月31日下午18时许,杨*某在铜仁市温州大酒店前将3000元现金交给徐*星。2015年6月2日晚,徐*星打电话给朱*,称其儿子不是党员和科级干部,调动问题有点麻烦,还需要6000元请领导吃饭。2015年6月3日,徐*星到朱*家称自己为其先垫付了6000元请领导吃饭,便向朱*夫妇索要6000元现金,当日朱*的妻子杨*将6000元现金交给被告人徐*星,徐*星得钱后在岑巩县、玉屏县等地将钱挥霍。2015年6月4日,徐*星再次前往朱*家索要5000元现金,朱*称没有钱,便拿了50元现金给徐*星做路费。2015年5月30日至2015年6月4日期间,被告人徐*星分四次共骗取被害人朱*夫妇现金共计10050元。案发后,被告人徐*星家属退赔朱*5050元现金并取得了谅解。为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星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星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传唤证,拘留证,逮捕证,被害人杨*、朱*的陈述,证人杨*某、王*、杨*军、吴*的证言,借条,领条及谅解书,石阡县人民法院(1990)石法刑公字第49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徐*星的供述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星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徐*星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徐*星家属积极退赔被害人朱*的部分损失并取得其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星有前科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徐*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前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6日起至2016年4月5日止。

二、未退赔的赃款继续予以追缴,发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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