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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诈骗、非法拘禁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云南省禄*人民法院于二○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作出(2014)禄刑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云*明监狱于2015年5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以罪犯李某某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某某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表扬2次。另查明,该犯系数罪并罚的罪犯,能积极履行财产刑人民币5000元。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李某某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依法对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李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2013年10月31日起至2015年11月3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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