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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诈骗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于二○一三年六月十八日作出(2013)盘刑一初字第2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民法院于二○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作出(2013)昆刑终字第297号刑事判决,以上诉人王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云*明监狱于2015年5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以罪犯王某某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某某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表扬1次。另查明,该犯系老犯。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王某某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依法对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王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4年9月17日起至2015年8月1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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