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田**诈骗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于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作出(2010)五法刑一初字第2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田*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以(2010)昆刑终字第321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于二○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二○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经本院二次裁定共减刑一年零八个月。执行机关云*华监狱于二○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同年四月一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以罪犯田*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田*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三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田*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依法对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田*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09年8月25日起至2017年1月2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