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诈骗罪建刑事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于二0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作出(2011)五法刑一初字第26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于二0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经本院以(2013)昆刑执字第24880号裁定书减刑七个月。执行机关云*华监狱于二0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同年四月一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以罪犯王*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二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王*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依法对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王*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0年8月18日起至2022年5月1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