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作出(2013)镇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申梅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刑期自2012年7月3日起至2024年7月2日止。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效力后,该犯于2013年4月1日被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云*靖监狱于2015年10月15日对罪犯申*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曲靖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对本案提出同意减刑的检察意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根据罪犯申*的考核结果,以罪犯申*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申*,现刑罚执行已达3年零3个月。该犯承认所犯罪行,服从人民法院判决,认识犯罪危害;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执行机关对其考核后,已获记4次表扬。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公示反馈表等证据证实该犯悔改表现,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申*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2年7月3日起至2023年11月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