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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民法院关于对罪犯蜂全金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云南省兰坪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1日作出(2013)兰刑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认定蜂全金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15000元【已交纳2000元】(刑期自2013年3月25日起至2019年3月2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丽*狱于2015年5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丽*狱提出,罪犯蜂全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和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从2013年9月至2014年12月,获记监狱表扬3次,特殊表扬1次,被评为2014年度“改造积极分子”。该犯有悔改表现。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丽江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的蜂全金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有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积”审批表、罪犯本人的改造总结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蜂全金减去有期徒刑9个月(刑期至2018年6月24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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