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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诈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沧检刑诉(2015)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代理检察员李*、尼漠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8月的一天,湖南省桑植县的被告人王某某通过QQ聊天,认识了被害人肖某某并建立“网恋关系”。两人在“恋爱”期间,王某某称自己名叫“吴*,是深圳人,离异有一女,在建设银行工作”。2014年8月19日至24日,王某某以“赠送见面礼、生病住院、安抚女儿”等为由,欺骗肖某某八次向其汇款共计78050元人民币。对以上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相关证据,认为王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庭审中,被告人王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无辩解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某系湖南省桑*潭居委会的一个农民,未婚,有一女友并生有一女儿。2013年8月的一天,王某某通过QQ聊天,认识了被害人肖某某(原沧源县班老乡人民政府社会事务办公室主任,2015年3月17日被本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建立了“网恋关系”。两人在“网恋”期间,王某某称自己名叫“吴*,是深圳人,离异有一女儿,在建设银行工作”。2014年8月19日至24日,王某某以“赠送见面礼、生病住院、安抚女儿”等为理由,欺骗肖某某先后八次向其持有的用户名为“王*”,卡号为62218XXXXXXXXXXX613的中国邮政储蓄卡汇款共计78050元人民币。2014年10月24日18时20分,公安机关在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和”宾馆301房间将王某某抓获,并扣押了王某某于2013年9月28日购买的雪佛兰牌小型轿车一辆。经沧源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证车辆价格为82380.67元人民币。

另查明,2006年1月4日,被告人王某某曾因犯盗窃罪被湖南*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4000元人民币。

以上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王某某负刑事责任年龄及2014年10月24日18时20分,公安机关在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和”宾馆301房间将王某某抓获的事实。

二、被害人肖某某的陈述、勘验检查照片记录表(QQ聊天记录),证实2013年8月份,肖某某在网上认识一名叫吴*(王某某),称自己是深圳人,离异带一个孩子生活,在建设银行工作,后*某某被吴*以各种理由骗了78050元人民币的事实。

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转账凭单、账户交易明细,证实2014年8月19日至24日,被告人王某某以赠送见面礼、生病住院、安抚女儿等为理由,欺骗肖某某先后八次向其持有的用户名为“王*”,卡号为62218XXXXXXXXXXX613的中国邮政储蓄卡汇款共计78050元人民币的事实。

四、扣押清单、价格鉴证技术报告,证实公安机关扣押了被告人王某某涉案的一辆雪佛兰牌小型轿车及经价格鉴证为82380.67元人民币的事实。

五、(2006)桑刑初字第6号判决书,证实2006年1月4日被告人王某某曾因犯盗窃罪被湖南*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4000元人民币的事实。

六、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其所作供述能够与被害人陈述、账户交易明细、勘验检查照片记录表(QQ聊天记录)等证据相吻合。

以上证据取证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证明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成立。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予以支持。王某某诈骗被害人肖某某的钱财大部份属于沧源县班老乡人民政府的公款,其犯罪行为给沧源县班老乡人民政府及被害人造成了严重后果,应予以严惩。王某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过有期徒刑,本院在量刑时予以考虑。王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一定的悔罪表现,本案中公安机关扣押了涉案的财物,对王某某本院决定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0元人民币(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5日起至2018年10月24日止,罚金待判决生效后执行)。

二、对被告人王某某诈骗非法所得78050元人民币,予以追缴(侦查机关扣押的雪佛兰小型轿车一辆,折算后按相关规定返还沧源县班老乡人民政府,余额部份作为罚金,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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