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26日作出(2011)长刑初字第30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雷*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至2020年7月31日止),并处罚金50000元(已缴纳3000元)。2011年12月1日送陕*江监狱服刑。执行机关陕*江监狱根据罪犯雷*的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陕西省汉江监狱认为,罪犯雷*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考试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计分考核获得28个积极,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有监狱罪犯计分考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入监登记表等相关证据证实,执行机关所提罪犯雷*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雷*确有悔改表现,陕西省汉江监狱提请对罪犯雷*的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雷*减去有期徒刑二年的刑罚执行(刑期至2018年7月3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