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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江平安减刑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2日作出(2011)镇刑初字第0003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江平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二个月(刑期至2018年2月14日止),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追缴违法所得87300元。2011年12月30日入监执行刑罚。2014年2月14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刑期至2017年2月14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汉江监狱根据罪犯江平安的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陕西省汉江监狱认为,罪犯江平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各项改造活动,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自觉维护改造秩序。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考试成绩良好。劳动改造中,服从分配,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中获得积极奖励14个,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江平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有监狱罪犯计分考核登记表、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入监登记表等相关证据证实,执行机关所提罪犯江平安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江平安确有悔改表现,陕西省汉江监狱提请对罪犯江平安的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江平安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至2016年4月1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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