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郑**诈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合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合检刑诉(2014)1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某犯诈骗罪,于2014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合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合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①2013年1月30日晚,被告人郑某某经事先预谋,以其舅承包工程,要为工人付工资,还差3500元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某甲3500元。被告人郑某某将骗来的3500元在合阳县“开心乐园”游戏厅赌博挥霍。②2013年2月1日上午,被告人郑某某以其承包合阳县第一煤矿送煤的活,以签合同需要10000元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某甲10500元。被告人郑某某将骗来的10500元在合阳县“开心乐园”游戏厅赌博挥霍。③2013年2月8日上午,被告人郑某某以其给承包的工程购买机器缺4200元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某甲4200元。被告人郑某某将骗来的4200元在合阳县“开心乐园”游戏厅赌博挥霍。④2013年2月21日下午,被告人郑某某以其所承包的工程马上就要开工,还需5000元钱和矿上领导沟通关系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某甲5000元。被告人郑某某将骗来的5000元在合阳县“开心乐园”游戏厅赌博挥霍。⑤2013年2月22日下午,被告人郑某某以其所承包的工程需要购买轿车,还缺3000元购车首付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某甲3000元。被告人郑某某将骗来的3000元在合阳县“开心乐园”游戏厅赌博挥霍。当晚10时许被告人郑某某以购买轿车还缺3000元定金,如不给车主定金,之前交的3000元预付款就不退还为由,又骗取被害人王某某甲3000元。将该3000元又在“开心乐园”游戏厅赌博挥霍。⑥2013年2月23日上午,被告人郑某某以教被害人王某某甲学车时把齿轮弄坏,需要3000元修车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某甲3000元。被告人郑某某将骗来的3000元在合阳县“开心乐园”游戏厅赌博挥霍。⑦2013年2月24日下午,被告人郑某某以其所承包的工程还需要购买些矿上用的东西,缺3800元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某甲3800元。被告人郑某某将骗来的3800元在合阳县“开心乐园”游戏厅赌博挥霍。⑧2013年2月25日上午,被告人郑某某以其所承包的工程奠基要到西安购买东西缺3000元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某甲3000元。被告人郑某某将骗来的3000元在合阳县“开心乐园”游戏厅赌博挥霍。⑨2013年2月27日上午,被告人郑某某以其所承包的工程已经开工,需4000元购买铁铲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某甲4000元。被告人郑某某将骗来的钱在合阳县“开心乐园”游戏厅赌博挥霍。当天下午,被告人郑某某以需要6000元给工人预付工资为由,再次骗取被害人王某某甲6000元。将所骗6000元又在“开心乐园”游戏厅赌博挥霍。⑩2013年2月28日晚,被告人郑某某以其为工程上购买的轿车还需5000元给车主,骗取被害人王某某甲5000元。被告人郑某某将骗来的5000元在合阳县“开心乐园”游戏厅赌博挥霍。

上述事实有案件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证人证言、银行卡交易明细、汇款单复印件、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在案佐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诈骗罪,提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郑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当庭辩解第七宗犯罪的地点和钱数不对,他没有在“天天乐”超市门口拿过王某某甲给的钱,第九宗即2013年2月27日下午他并未骗取王某某甲6000元,当天下午王某某甲只给了他3000元的打牌钱,同时辩解自己共骗取了王某某甲37000元。希望法庭能对其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郑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甲于2013年元月因打牌而相识,随后被告人郑某某以其承包工程、为承包的工程购买机器、车辆、购买所承包工程需要的矿上用品等理由先后12次骗取被害人王某某甲现金共计54000元,被告人郑某某将所骗现金用于在合阳县“开心乐园”游戏厅赌博等挥霍。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当庭举证、质证,已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明:

1、案件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证明,2013年3月8日,被害人王某某甲报案称,其被郑某某以承包工程为由先后多次骗走54000元,合阳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经审查于2013年3月28日立案侦查。经侦查犯罪嫌疑人郑某某作案后已潜逃,合阳县公安局于2013年5月21日将郑某某上网追逃,2014年7月26日郑某某被大荔县公安局抓获,同年7月30日移交合阳县公安局。郑某某对其诈骗被害人王某某甲54000元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2、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证明,该案是被害人王某某甲于2013年3月8日报警,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决定2013年3月28日立案侦查。

3、在逃人员信息登记表及办案说明证明,该案立案侦查后,郑某某逃跑,2013年5月21日上网追逃,2013年7月31日撤销追逃。在侦办过程中,被告人2013年2月8日、2月23日、2月25日骗取被害人现金4200元、3000元、3000元时,使用的是党某某卡号为6228482901153726812的农行卡,因未找到党某某,且该农行卡已注销,无法调取交易明细。

4、被害人王某某甲银行卡交易明细、客户凭条及报案材料证明,被害人王某某甲每次被骗时在银行卡取钱的明细记录。被害人王某某甲的报案材料详细写明了其被骗时每次取钱的地点、钱数及被告人骗钱的理由。

5、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被害人王某某甲在10张年龄相近的男子照片中确认4号即是骗她钱的郑某某。

6、户籍证明信证明,被告人郑某某,男,1984年11月26日生,家住合阳县城关镇南百里村五组,作案时系负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7、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证明,①2013年元月她在合阳县百荷园小区门口的麻将馆打牌时认识了郑某某,以后就比较熟悉。2013年元月30日早上,郑某某说其舅舅承包工程,因要给工人发工资,向他借5万元,但他只有4万多,差3500元,要借她3500元。她同意后和郑某某一起到县委东边农行的自动取款机上取了3400元,从自己包里取了100元,共3500元交给郑某某。②2013年2元1日上午11时许,郑某某打电话说有急事,让她出去见面,她和郑某某在县幼儿园门口见面后,郑某某说其在一矿承包了送煤的活,签合同需要10000元,让她先给垫付上,因当时她还有事,就把农业银行卡和密码告诉郑某某。晚上郑某某把卡还给她,并说在幼儿园西边的农业银行自动取款机取了10500元。③2013年2元8日晚上,郑某某给她打了四五个电话,说其在延安给工程上买机器缺4200元,让她把钱打到6228482901153726812的农行账号上。随后她和丈夫党某某一起在幼儿园西边的农行取了4200元,在县委东边的农行自动存取款机上汇了过去。④2013年2元21日下午,郑某某打电话说其承包的工程马上就要开业了,还要借5000元与矿上领导沟通一下关系,并且矿上马上就给预付款了,他很快就能把钱还上。她就借了雷某某2000元、魏某某2500元、雷某某甲500元,共计5000元,在解**设银行门口给了郑某某。⑤2013年2元22日下午,她在东大街碰见郑某某开着一辆白色小轿车,郑某某说开的是他朋友的车,因工程需要他想把这车先买下,等80万预付款下来再买新车。到时把这辆车给她,再把她的钱还了,但现在买这辆车首付还差3000元,她当时在农行卡上取了5000元,在幼儿园门口给了郑某某3000元。当天晚上10时许,郑某某来到她家楼下打电话让她下来,见面后*某某说还需要借3000元才能把车定下来,不然下午那3000元就白给车主了,于是郑某某开车拉着她到县幼儿园西边的农行门口,她把卡给郑某某让取了3000元。随后*某某拉着她到九龙大道学了一小时左右的车。⑥2013年2月23日上午,郑某某打电话说先一天晚上教她学车把两个齿轮弄坏了,让她给6228482901153726812账号打3000元修车,她就借了雷某某乙3000元汇给郑某某。⑦2013年2月24日下午,郑某某说其要买矿上用品差3800元,让她先再借给其3800元,等预付款下来把借她的钱全部偿还。她当时借魏某某3600元,加上自己卡上200元,凑够3800元在天天乐超市门口交给郑某某。⑧2013年2月25日上午郑某某打电话说明天矿上要奠基,他要到西安买东西,需要3000元,并让她把钱打到以前那个账号上,她就在幼儿园西边的农行汇给郑某某3000元。⑨2013年2月27日上午郑某某打电话说矿上奠基已经结束,现在已开工,但需要4000元购买铁铲,让她再借给其4000元,等预付金下来将借她的钱全部偿还,于是她来到合阳县财政局门口,将钱交给郑某某。当天下午郑某某又打电话说老板让拿6000元预付工人工资,她信以为真,就在百荷园小区给了郑某某6000元。⑩2013年2月28日晚,郑某某说以前购买的那辆车的车主要5000元,如果不给,以前给的车钱就全没了,让她再借给5000元,她相信后,在幼儿园西边的农行取了1500元,借了王*某丙2000元,借了魏某某1200元,连同自己身上的300元,共计5000元在合阳县东大街“奥丽侬”商店门口交给郑某某。

郑某某十二次总共骗取她54000元,2013年3月7日郑某某来到她家说其在索要工程预付款时,老板没给,他就把老板打的住进医院,想要4000元和四条芙蓉王*了结打老板的事。因为她身上当时没钱,打了几个电话也没借到,郑某某就先走了,过了一个多小时,郑某某又打电话催问借到钱没有,她回答说没借到,同时问郑某某到底包工程没有,郑某某不回答,只说借不到钱就让她和她的孩子都活不了,这时她才认识到自己被骗了,随后报警。

8、证人魏某某的证言证明,2013年2月份,王某某甲在她手中借钱三次,共借7300元,每次都说是一个朋友在矿上承包了工程,急需用钱。2013年2月21日下午借了2500元,2013年2月24日下午借了3600元,2013年2月28日晚上借了1200元。同时证明2月21日下午王某某甲还借了雷某某甲500元,借了雷某某2000元。

证人雷某某的证言证明,2013年2月21日下午,王某某甲给她打电话说其急需用钱,想借她2000元,于是她就拿2000元到合阳县东大街“奥丽侬”商店交给王某某甲。2013年3月8日上午,王某某甲来到她家哭着说其打麻将时认识一个小伙子,那小伙子在2月份以承包工程为由先后十多次共骗了其5万多元,随后她领着王某某甲到公安机关报的案。

证人雷某某甲的证言证明,2013年2月21日下午他表妹王某某甲来到他经营的“奥丽侬”商店,说其一个朋友在矿上承包工程急需用钱,因她身上没钱,想借他和魏某某的钱,当时魏某某给了2500元,他给了500元。

证人党某某的证言证明,2013年2月8日晚上,他妻子王某某甲接到一个电话,接完电话,王某某甲说其一个同事有急事,向她借钱,于是他和王某某甲一起到合阳县幼儿园西边的农行自动取款机取了4200元,因那里的自动取款机汇不成款,他俩来到县委东边的农业银行把4200元汇了过去。2013年2月22日他妻子王某某甲打电话说孩子马上开学了,让他汇点钱,他通过网上银行给汇了5000元,到了晚上王某某甲又让再汇3000元,他就用网上银行再汇了3000元。

证人雷某某乙的证言证明,2013年2月23上午,她同事王某某甲打电话说其借别人的车学车,把齿轮弄坏了,让她借给其3000元。她就在合阳县文化街给了王某某甲3000元。

证人王某某丙的证言证明,2013年2月下旬的一天晚上,她妹妹王某某甲来到她家说其一个朋友在矿上包活买了一辆车,车主要5000元,因其身上钱不够,要借她2000元,她当时就借给王某某甲2000元,随后王某某甲拿上钱就走了。

证人车某某的证言证明,2013年2月下旬的一天郑某某借用他的白色“东南”牌轿车,第二天中午把车还回来。郑某某还车时他仔细检查了一下,车辆没有任何异常。

9、现场方位图及辨认笔录、照片证明,被告人郑某某2013年1月30日骗取被害人王某某甲3500元的作案现场位于合阳县县委东边农业银行;被告人郑某某2013年2月1日骗取被害人王某某甲10500元的作案现场位于合阳**业银行;被告人郑某某2013年2月21日骗取被害人王某某甲5000元的作案现场位于合阳县解放路建设银行门口;被告人郑某某2013年2月22日两次骗取被害人王某某甲各3000元的作案现场分别位于合阳**业银行及县幼儿园门口;被告人郑某某2013年2月24日骗取被害人王某某甲3800元的作案现场位于合阳县天天乐超市门口;被告人郑某某2013年2月27日骗取被害人王某某甲4000元、6000元的作案现场分别位于合阳县财政局门口和合阳**荷园小区门口;被告人郑某某2013年2月28日骗取被害人王某某甲5000元的作案现场位于合阳县东大街“奥丽侬”商店门口。

10、、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证明,2013年元月份他在合阳县百荷园小区门口的麻将馆打牌时认识了王某某甲,打了几次牌后,两人就比较熟悉了。他给王某某甲说他打牌有手艺,打10次赢9次,王某某甲说她打牌输了很多钱,想带他到大牌场打牌,赢钱后两人平分,他也同意。一天王某某甲领他打牌,赢了900元,王某某甲把那900元全拿走,出了麻将馆王某某甲问为啥不打了,并问是不是没钱了,同时说她卡*有2万多元,专供两人打牌。他听到王某某甲卡*有2万多元时,就产生骗王某某甲钱的想法。①当他得知王某某甲有2万元后就对王某某甲说他舅承包了个工程向他借5万元,他身上只有4万多元,还差3500元,想先借其3500元,等钱周转开了就还钱,王某某甲就同意了。他和王某某甲一起到县委东边的农业银行自动取款机取了3400元,王某某甲在包里掏出100元,将3500元交给他,他拿到钱后,在县医院对面的“开心乐园”游戏厅打游戏赌博输完了。②2013年2月初的一天中午,他又想打游戏,但身上没钱,就想从王某某甲处再骗些钱,于是给王某某甲打电话让她到县幼儿园门口见面。见面后,他对王某某甲说他在一矿承包了送煤的活,承包的工程是200万元的活。现在签合同需要1万元的押金,让她先垫上,动工后就给80万元的预付款,到时把钱还她。王某某甲答应后把卡给了他,并告诉他密码,他就在县幼儿园西边的农行自动取款机上取了10500元,当天晚上他把卡还给王某某甲。这些钱他在县医院对面的“开心乐园”游戏厅打游戏赌博输完了。③2013年2月上旬的一天,他想打游戏,但身上没钱,就产生继续骗王某某甲钱的想法,于是给王某某甲打电话说在延安给工程上买机器还缺4200元,让她把钱打到某某的卡上,他把卡号发给王某某甲,大约半小时王某某甲就把钱打到卡上。他在县委东边的农行取出4200元。又到县医院对面的“开心乐园”游戏厅打游戏赌博输完了。④2013年2月下旬的一天下午,他给王某某甲打电话说承包的工程马上就要开工了,还得5000元和矿上的领导沟通一下关系,并且预付款就要支出了,很快就能把她的钱还上。王某某甲答应后过了一个多小时让他到解**设银行门口等她,王某某甲来后把5000元给了他。他到县医院对面的“开心乐园”游戏厅打游戏赌博把这5000元输完了。⑤骗取王某某甲5000元后的第二天下午,他借朋友的汽车在街上乱转,在县幼儿园门口碰见王某某甲,他对王某某甲说矿上包活需要车,他想把朋友这辆车买下,但没有首付款,想让王某某甲借给他3000元去付首付款。王某某甲答应后到县幼儿园西边的农行取了3000元给他,他拿到钱后到县医院对面的“开心乐园”游戏厅打游戏赌博输完了。但他还想打游戏赌博,就来到王某某甲家楼下,把王某某甲叫下楼说让她再给3000元才能把车定下来,要不然下午给车主的3000元就白给了,于是王某某甲把卡给他,他在县幼儿园西边的农行取了3000元,随后他开车拉王某某甲到九龙大道学了一个多小时的车。他再次到县医院对面的“开心乐园”游戏厅打游戏赌博把3000元输完了。⑥骗取两次各3000元的第二天上午,他骗王某某甲说昨天晚上学车把2个齿轮弄坏了,让她给他打3000元去修车,王某某甲答应后把钱打到他朋友某某的卡上,他在县委东边的农行取出钱到县医院对面的“开心乐园”游戏厅打游戏,把钱又输完了。⑦骗取3000元的第二天上午,他想把先一天输了的钱赢回来,于是给王某某甲打电话,骗王某某甲说需要买一些矿上用品,让其再借给他3800元,并对王某某甲说等矿上的预付款下来,就把借她的钱全部还清。王某某甲答应后过了一会让他到天天乐超市门口,他到那里见到王某某甲,王某某甲给了他3800元。之后他在县医院对面的“开心乐园”游戏厅把钱又输完了。⑧骗取王某某甲3800元的第二天上午,他给王某某甲打电话说矿上奠基要到西安买东西还缺3000元,让王某某甲再借给他3000元,并让她把钱打到某某的卡上,过了一小时左右,王某某甲把钱打过来,他在县委东边的农行取出钱,到县医院对面的“开心乐园”游戏厅把钱又输完了。⑨上次骗到3000元后,中间隔了一天,那天下午2时许,他给王某某甲说矿上奠基已经结束,现在已开工,购买铁铲需要4000元,让王某某甲再借给他4000元,等矿上的预付款下来,就把借她的钱全部还清。王某某甲同意后,过了大约40分钟王某某甲到财政局门口把钱交给他,他拿到这4000元到县医院对面的“开心乐园”赌博,又输了。当天下午3时许,他又给王某某甲说承包的工程开工了,老板说要给工人预付工资需要6000元,让王某某甲借给他,并表示后天将借款全部偿还,于是王某某甲在百荷园小区门口给了他6000元。他把这6000元在“开心乐园”又输了。⑩两次骗了王某某甲10000元后的第二天晚上,他想骗王某某甲些钱去赌博,就给王某某甲打电话说他买的那辆车车主要5000元的车钱,如果不给,以前给的钱就都没了,今晚把钱一给,车主就再不找事了。王某某甲答应后让他到东大街“奥丽侬”商店门口,过了一个小时王某某甲在东大街“奥丽侬”商店门口给了他5000元。他到县医院对面的“开心乐园”游戏厅打游戏把钱又输完了。

上列被害人陈述与证人证言及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能相互印证,足以证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合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郑某某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应予惩处。被告人郑某某辩称自己未在“天天乐”超市门口骗取被害人的钱及2013年2月27日下午被害人王某某甲给其的钱数和用途不符,但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与被害人的陈述能相互印证,且被告人郑某某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故对其辩解不予采信。鉴于被告人郑某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可依法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郑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30日起至2018年1月25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郑某某将诈骗所得54000元退赔给被害人王某某甲。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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