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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官月团、吴**、杜**、牛**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合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合检刑诉(2014)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上官某某、吴某某、杜某某、牛某某犯诈骗罪,于2014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8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合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肖*、代理检察员姚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上官某某、吴某某、杜某某、牛某某及被告人上官某某的辩护人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合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2月18日至2013年9月12日,被告人上官某某、吴某某、杜某某、牛某某与同案人夏某某(另案处理)先后在陕西省韩城市新城区、合阳县城、山西省翼城县城、陵川县城,经事先预谋、分工,由被告人杜某某负责开车和望风,被告人上官某某、吴某某、同案人夏某某、牛某某分别负责“挡人”、“领人”、“传话”和“坐摊”,把诈骗对象想办法搭话缠住继而引出看风水引人上钩,以曾经看过风水,很灵验为幌子把人引到偏僻的地方,把听到的被害人家庭状况传给假扮神爷爷、神奶奶的孙子(女),然后将被骗人的家庭信息说出,让被骗妇女对此事深信不疑,接着谎称被害人家人有血光之灾,以施法破解灾难需要拿钱财化解为借口,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薛某某、杨某某、杨某某、宋某某现金共计131800元后逃离现场,除加油、车费等开销外赃款平分,个人所得赃款部分已经挥霍。

上述事实有案件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证人证言、银行交易明细单、银行转账凭证、欠条、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在案佐证,被告人对其犯罪事实亦供认不讳。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上官某某、吴某某、杜某某、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诈骗罪,提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上官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在山西省翼城县城参与诈骗被害人杨某某、在陵川县城诈骗被害人宋某某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辩解未参与诈骗被害人薛某某和杨某某。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上官某某参与诈骗被害人薛某某的证据,除了被告人夏某某、杜某某、吴某某、牛某某的供述和被告人吴某某的辨认笔录外,没有让被害人辨认,也没有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提供了被告人上官某某的日记、证人袁*的证言、证人张**、樊**、邵**出庭作证证明被告人上官某某2013年4月12日一直在家没有作案时间,未参与诈骗被害人杨某某,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这两起案件证据不足,指控不成立;被告人上官某某在另外两起犯罪中仅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杜某某、吴某某、牛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也愿意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希望法庭能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上官某某、吴某某、杜某某、牛某某的犯罪事实如下:

、2012年12月17日,同案人夏某某(另案处理)打电话联系被告人上官某某、吴某某、杜某某、牛某某出去诈骗。18日早上,被告人杜某某驾驶白色雪铁龙轿车接上四人经河津来到韩城,在韩城市新城区被告人上官某某挡下被害人薛某某,以想找看风水为由搭话,被告人吴某某假装认识看风水的,获知薛某某的家庭状况后,由夏某某把听到的薛某某家庭信息传给被告人牛某某,牛某某假装神爷爷的孙子,把事先得到的薛某某家庭信息说出取得信任,谎称薛某某家近日有灾难,神爷爷施法需要拿钱化解,骗取薛某某现金90000元,诈骗过程中杜某某负责望风,得手后即驾车快速逃离,所骗赃款被五人平分。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当庭举证、质证,已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明:

1、案件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2013年4月11日,合阳县金峪镇皇甫庄村村民魏**报案称,其上午被三名中年妇女利用迷信诈骗现金34500元。合阳县公安局于2013年4月17日立案侦查,发现山西运城的赵某某等人有重大作案嫌疑,同年9月13日被告人孙某某、张某某乙、王某某甲、赵某某在临潼区被抓获归案;9月14日被告人上官某某、牛某某、杜某某、吴某某在山西省长治市区被抓获归案。

2、被害人薛某某(韩城**新城办河渎村人)陈述,2012年12月18日9时许,在新城区京都国际门口碰见穿香色衣服的女人(指上官某某)拦住她问“康XX诊所”在哪,她说不知道,这时过来一个穿紫色衣服的女人(指吴某某)说自己是那个诊所老大爷的亲戚,而且老大爷算命很准,便带着她和穿香色衣服的女人一起来到矿**区四号楼二单元楼道口遇到牛某某,吴某某打招呼说带了两个熟人来找老大爷给看看,牛某某说他爷爷不给生人看问了她和穿香色衣服女人的出生年月上了楼,不久出来说穿香色衣服的女人的丈夫要出事,又说她儿子有大难,让她们拿钱消灾。她便回家取了存折在信用社取了50000元,邮政储蓄取了40000元,回到之前的楼道口将钱交给了牛某某,牛某某让她回去在家里上香,然后把钱还给她,她回来后找不见人就报警了。

3、证人刘某某、薛某某甲的证言证明,薛某某于2012年12月18日早晨在韩城市新城区金塔路东段被几个人以封建迷信的形式骗了9万元。

4、辨认视频截图笔录及照片证明,被告人吴某某指认视频截图上正对面披着头发穿香色衣服的女人是上官某某,穿紫色衣服的女人是她,穿红衣服戴眼镜的男子是牛某某,穿深红衣服的女人是被骗的妇女。

5、现场方位图、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证明,被告人牛某某、杜某某、吴某某指认作案地点在韩城市金塔东路矿鑫园小区、遇见被骗妇女在金塔路京都国际门口以及妇女取钱的银行。

6、银行取款凭证证明,被害人薛某某于2012年12月18日在陕西信合取款50000元,在邮政储蓄取款40000元。

7、合**医院检验单、办案说明证明,同案人夏某某已怀孕,对其取保候审另案处理。

8、退赔申请和办案说明证明,被告人杜某某、牛某某、吴某某的家属各退赔了29000元;2014年3月22日公安机关返还给被害人薛某某现金50000元。

9、谅解书证明,被害人薛某某因被告人吴某某、牛某某、杜某某积极退赔赃款,对三被告人表示谅解,请求法院从轻处理。

10、同案人夏某某供述,2012年12月的一天晚上,杜某某打电话联系她第二天出去诈骗。第二天早上,杜某某开着他的白色雪铁龙轿车来接她,上官某某和吴某某已经在车上,又去接牛某某,他们走低速到河津市又上高速到了韩城,在市区寻找诈骗对象,杜某某看见一个五十岁左右的妇女在路边走着就停下车,她和上官某某、吴某某下车,上官某某、吴某某与妇女边说边走,她在后边跟着望风,牛某某已提前进入附近的小区冒充算卦人的孙子,二人领着妇女进了一个小区,她也跟进去,过了约二十分钟上官某某从小区出来上车,又过了近十分钟吴某某与妇女一起出来妇女走了,她和牛某某出来上车后杜某某开车跟着妇女,妇女从家里出来到邮政银行取钱后返回之前的小区,杜某某驾车超过妇女回到小区门口,牛某某进去等候,妇女进入小区时间不长又走了,牛某某出来上车杜某某便快速驶离。在路上他们将90000元每人分了18000元。

11、被告人吴某某供述,是夏某某打电话叫她出来诈骗的;在韩城市街道上官某某发现一个五十岁左右的妇女就下车搭话,她也跟着下车,上官某某问妇女附近有无看风水的,妇女说不知道,她便上前给二人说她知道并领着去找,夏某某跟在后面听她们问妇女的家庭情况,到小区里见到牛某某,她说两个亲戚想见神爷爷,牛某某故意说不行但可以帮忙问一下,出来说了妇女的家庭情况,又说妇女儿子要出事,但拿钱能化解,妇女回家取钱时他们五人一直跟着,她坐在车里未下车,妇女从银行取来钱交给牛某某,牛某某又找理由支走妇女,他们就迅速逃离。在路上夏某某清点钱数为90000元五人平分了。

12、被告人牛某某供述,是夏某某打电话叫他们几个出来诈骗的;杜某某开着他的白色雪铁龙拉着夏某某、上官某某、吴某某和他,走低速经河津市到韩城市区,吴某某在路边发现一个五十岁左右的妇女就下车搭话,夏某某跟着下去听她们的说话内容后给他传话,上官某某假装不认识吴某某路过妇女去搭话,他下车找附近的小区准备坐摊,夏某某就过来给他说了妇女的家庭情况,上官某某、吴某某带着妇女过来了,他假装神爷爷的孙子从单元楼出来,上官某某介绍了他的身份,说要找神爷爷算卦,他假装不同意说要回家问一下,在楼角里停了一会出来把妇女的家庭情况说出骗妇女相信,又说妇女儿子近日要出事,拿钱让神爷爷化解就没事,妇女回家取钱时他们五人一直跟着,妇女到银行取来钱交给他,他又让妇女去买香火后上车逃离。在路上夏某某要走所骗的现金90000元五人平分了。

13、被告人杜某某供述,是夏某某打电话叫他出来诈骗的;他当天早上开着自己的雪铁龙轿车先接了吴某某、上官某某,后接了夏某某、牛某某,按他们商量的沿低速到河津市又上高速到了韩城,开车在街道上寻找作案对象,他把车先停在被骗妇女前面约200米远,夏某某、吴某某、上官某某下车,然后和牛某某往前开,看见路西边有一个小区,牛某某就下车进去坐摊,他们四人诈骗了一个妇女,他负责开车和望风。牛某某拿到钱支走妇女上车回他就开车逃离。在路上牛某某将钱给了夏某某,清点是90000元每人分了18000元,回到运城市加油时*某某说车钱是250元,五个人均摊,他们四人都把钱给了他后各自回家。

14、被告人上官某某供述,2012年12月份她没有到过韩城市,没有在韩城市骗过他人钱财。

(二)、2013年4月11日,同案人夏某某(另案处理)打电话联系被告人上官某某、吴某某、杜某某出去诈骗。12日早上被告人杜某某驾驶自己的白色雪铁龙轿车接上三人,由黄河浮桥来到合阳县,在合阳县城金水路附近被告人上官某某挡下被害人杨某某,以想找算卦的老太太为由搭话,被告人夏某某假装认识老太太,获知杨某某的家庭状况并把听到的杨某某家庭信息传给被告人吴某某,吴某某假装老太太的孙女,把得到的杨某某家庭信息说出取得信任,谎称杨某某的儿子要出事,老太太施法需要拿钱化解,骗取杨某某现金8000元,诈骗过程中杜某某负责望风,得手后驾车快速逃离。除加油、车费等开销外剩余赃款四人平分。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当庭质证,已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明:

1、被害人杨某某陈述,2013年4月12日9时许,她从体育场家里步行去上班,在洽川宾馆对面遇到上官某某说女儿不见了询问附近有个算卦准的老太太,她说不知道后二人一同北行,在金水路加油站附近遇到夏某某,上官某某又问夏某某,夏某某把她们带到大桥小区门口遇到了吴某某,夏某某介绍说这是老太太的孙女,吴某某便以回去问话为由进入小区,期间上官某某、夏某某问了她家的情况。过了几分钟,吴某某出来对上官某某说女儿可以找到但需拿钱财化解,上官某某便离开,吴某某又说她儿子有灾需要钱化解,化解后钱会归还,她就回家取了8000元交给吴某某,吴某某以要煮六个鸡蛋为由支走她,她煮完鸡蛋回来时已不见人。她被骗以后怕人笑话未报案,看到大街上公安局张贴的犯罪嫌疑人照片才来报案。

2、证人雷某某、张**的证言证明,2013年4月12日上午其同事杨某某在合阳县金水路大桥小区被三名中年妇女诈骗现金8000元。

3、被害人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被害人杨某某辨认了同案人夏某某、被告人上官某某及吴某某的照片,确认上官某某为第一个出现挡她的人;确认夏某某为第二个出现说认识算卦的人,并把她带到大桥小区;确认吴某某为第三个出现说她家要出事的人,并把钱给了这个人。

4、现场方位图、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证明,被告人吴某某、杜某某指认作案地点在合阳县金水路加油站附近、体育场门口、大桥小区。

5、领条、谅解书证明,2014年3月28日被害人杨某某从公安机关领到被告人吴某某、杜某某的家属退赔的现金4800元,并对被告人吴某某、杜某某表示谅解。

6、同案人夏某某供述,2013年4、5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杜某某打电话叫她第二天出去骗钱。第二天早上,杜某某开着他的白色雪铁龙轿车来接她,被告人上官某某、吴某某已在车上。他们商量后来到合**城在街道寻找作案目标。杜某某看见一个50岁左右的妇女,她们三人下车,杜某某负责望风,上官某某先以找神医为由与妇女搭话,她假装路过说认识神医便领着去找,路上问妇女的家庭情况,在巷道遇到吴某某便介绍说这是神医的孙女,要找神医奶奶算卦,吴某某假装不同意说要回家问一下,出来后对上官某某说其家中灾祸因风水不对需拿钱化解,上官某某随即以取钱为由离开。吴某某对妇女讲了其家中情况取得妇女信任,又说妇女孩子有血光之灾需拿钱化解,妇女便回家拿钱。半小时后,妇女到巷道与吴某某见面后离开,吴某某坐上车杜某某赶紧开车离开。所骗8000元现金四人平分。

7、被告人杜某某供述,2013年4月的一天,夏某某打电话叫他出去骗钱;他当天开着自己的雪铁龙轿车接了吴某某、上官某某、夏某某,由黄河浮桥到合阳。在合阳县城南边的一个加油站附近看见一个四十多岁的妇女,上官某某和夏某某下车,上官某某与与妇女搭话,随后夏某某也上前,他开车与吴某某过十字路口后到了一个小区门口,吴某某进入小区坐摊,她们三人骗这个妇女,他负责开车和接应。妇女回家拿钱时他与上官某某、夏某某开车跟到体育场门口。吴某某拿到钱后支走妇女坐上车,他就开车逃离。路上清点骗得现金8000元,除吃饭、加油等开销外四人平分,他分了1900元。他开的车是白色雪铁龙轿车(车牌号晋MK9004),行驶证上登记的是王**,实际所有人是他。

8、被告人吴某某供述,2013年4月的一天晚上,夏某某打电话叫她第二天出去诈骗;当天杜某某开车先接上她,又接了上官某某和夏某某,过浮桥来到合阳县城,在县城南边的一个加油站附近他们看见一个独行的妇女,上官某某下车与妇女搭话,随后夏某某跟上,杜某某开车与她往北走,过十字路口后她进入一个小区坐摊,杜某某站在小区门口,上官某某和夏某某看见后领着妇女过来,见面后夏某某说那二人想找她奶奶算卦,她以需要回去问奶奶为由躲起来,听上官某某和夏某某大声询问妇女的家庭情况,然后她出来先说了上官某某找女儿的事,又说妇女家最近要出大事需拿钱化解,妇女便回家拿钱。杜某某与上官某某、夏某某开车跟着妇女,过了一个小时左右三人返回未下车,不一会那妇女到小区门口拿出一沓钱给了她,她以需要煮六个鸡蛋为由支走妇女,妇女走远后她便上车四人逃离。路上她将钱全交给夏某某,清点骗得8000元,除吃饭、加油等费用外,她分了1900元。

9、被告人上官某某供述,2013年4月12日她没有到合阳县城诈骗。

(三)、2013年9月9日,同案人夏某某(另案处理)打电话联系被告人上官某某、吴某某、牛某某、杜某某出去诈骗,9月10日下午被告人杜某某驾驶白色雪铁龙轿车接上其他四人到了侯马市住了一晚,11日早上五人来到山西省翼城县城,在晋韩路建设银行附近被告人上官某某挡下被害人杨某某,以想找人看风水为由搭话,被告人吴某某假装认识看风水的带着去找,夏某某把听到的杨某某家庭情况传给被告人牛某某,牛某某假装神奶奶的孙子,把事先得到的杨某某家庭信息说出取得信任,谎称杨某某的儿子近日有灾难,需要拿钱化解,骗取杨某某现金5000元,得手后即驾车逃离。除花销外剩余赃款五人平分。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当庭质证,已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明:

报案材料证明,2013年9月11日,山西省翼城县隆化镇南吴村村民杨某某给翼城县公安局报案称,当天8时她在翼城县城晋韩路附近被两个中年妇女和一名男子骗了5000元现金。

2、被害人杨某某(翼城**吴村人)陈述,2013年9月11日8时在晋韩路建设银行附近碰见被告人上官某某拦住了她,说要找个会看风水的老婆子帮忙看风水。正在二人说话间,被告人吴某某走上来搭话,说自己是老婆子亲戚,便带着她和上官某某一起来到胡同口遇到牛某某,吴某某称此人为神奶奶孙子,三人一唱一和说她儿子有灾,让她拿钱消灾。她便在附近朋友张**借得现金5195元,在胡同口将钱交给牛某某,牛某某让她回去买些线,等自己回来时已不见了人影。

3、证人张*的证言证明,2013年9月11日8时许被害人杨某某被人诈骗现金5195元,且被诈骗现金为自己当日借给杨某某的。

4、同案人夏某某供述,2013年9月10日晚上,杜某某打电话叫她第二天出去诈骗。11日早上,杜某某开着他的白色雪铁龙轿车接上她及上官某某、吴某某、牛某某直接来到翼城县城,在街道上官某某发现一个妇女,除杜某某外四人都下车,上官某某先与妇女搭话,之后吴某某也过去搭话,然后吴某某领着上官某某和妇女去找牛某某,她一直在远处盯着,过了一会妇女离开她在后面跟着,看见妇女回到家又原路返回到牛某某坐摊的地方,妇女将钱给了牛某某又被支走后她们便乘车逃离。她听说骗了5000元,除花销外她分了八、九百元。

5、被告人上官某某供述,是夏某某打电话叫她出来诈骗的;在翼城县城她发现了一个独行妇女,停车后她上前以寻找老神医为由与妇女搭话,妇女说不认识,吴某某假装路过说知道并领着二人来到附近巷道遇到牛某某,吴某某介绍说这是神奶奶的孙子,牛某某以回去问话为由离开,一会返回对她说需要钱财化解,她便假装取钱回到车上。半小时后吴某某、牛某某、夏某某也上车,他们就逃离现场。她听说骗了5000元,除花销外夏某某给五人平分,她分了900元。

6、被告人牛某某供述,是夏某某叫他出来诈骗的,2013年9月10日19时他们五人到了侯马市住了一晚,11日早上,夏某某、上官某某、吴某某三人商量去翼城县。确定诈骗目标后三个女的下车,杜某某向前开了一段停下,他看见上官某某、吴某某和妇女搭话,夏某某跟着,他便走进附近一个小巷坐摊,四人见面后他以回去问话为由离开,夏某某告诉了他妇女的家庭情况。妇女将钱交给他后,他又以需要水果为由支走妇女,他们逃离现场。他将钱给了夏某某,夏某某说骗了5000元给每人分了1000元。

7、被告人吴某某供述,在翼城县城街道上官某某发现一个五十岁左右的妇女就上前搭话,夏某某领着找看风水的人,她跟在后面听二人问妇女情况,牛某某在附近巷道坐摊,等他们见面后牛某某出来她告诉了妇女的家庭情况;牛某某把钱骗到手后,杜某某开车他们去了陵川县城。骗取的5000元五人平分了。

8、被告人杜某某供述,2013年9月9日晚上夏某某打电话叫他出去诈骗,10日下午他开着自己的雪铁龙轿车接上夏某某、吴某某、上官某某、牛某某到了侯马市住下,11日早上他开车从侯马到达翼城县城,他们四人骗了一个妇女,夏某某负责望风,牛某某拿到钱支走妇女坐上车后他就开车去了高平县。在路上听夏某某说骗了5000元每人分1000元。

(四)、2013年9月12日,被告人上官某某、吴某某、牛某某、杜某某、与同案人夏某某(另案处理)驾车来到山西省陵川县医院附近,被告人吴某某挡下被害人宋某某,以女儿丢失想找人看风水为由搭话,被告人牛某某假装路过带二人去找,被告人夏某某和杜某某将他们带到一个小区,获知宋某某的家庭状况,由夏某某把听到的宋某某家庭信息传给被告人上官某某,上官某某假装看风水的孙女,把事先得到的宋某某家庭情况说出骗取信任,谎称宋某某的儿子近日有灾难,破解灾难需要拿钱化解,骗取宋某某现金28000元,诈骗过程中杜某某负责望风,得手后即驾车快速逃离。除加油、车费等开销外剩余赃款五人平分。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当庭质证,已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明:

1、被害人宋某某(山西**交乡人)陈述,2013年9月12日9时许,在陵**民医院东南的康宁洗浴门口碰见被告人吴某某,吴某某说生不了孩子要找个会算卦的老太太,二人说话间时被告人牛某某走过来,吴某某又问牛某某是否认识,牛某某说自己是老太太孙子的战友,带着她和吴某某来到附近的牡丹苑小区遇到了上官某某,牛某某便说想找老太太算卦,上官某某以回去问问为由上楼了,几分钟后下来对吴某某说要孩子需拿钱开光,又对她说儿子要出事让拿钱开光消灾,她就回家取了存折又拿上她丈夫的工资本,在崇文镇农村信用社取了2100元,在邮政储蓄银行取了25200元,身上有1500元,共28800元,又返回牡丹苑小区将钱全部交给上官某某,上官某某让她去买些水果,她回来找不见了人了。

2、证人杨某某(系宋某某的丈夫)、郎某某(陵川县潞城镇人,系杨某某的朋友)的证言证明,2013年9月12日上午,宋某某到陵**民医院从住院的丈夫杨某某手里拿走了工资本,后在牡丹苑小区被人以押财消灾骗了28800元。

3、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证明,被害人宋某某交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山西省农村信用社取款回执单各一份,杨某某交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利息清单一份。

4、银行取款凭证和利息清单证明,被害人宋某某于2013年9月12日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取款两笔5200元、20000元,从山西省农村信用社取款2100元。

5、同案人夏某某供述,2013年9月11日他们五人在翼城县城诈骗后来到晋城市,在宾馆休息了一晚,9月12日6时许五人坐上车后牛某某提议去长治市,杜某某驾车来到了陵川县城,他们就在街上转悠寻找作案目标。杜某某发现一个妇女后她与吴某某、上官某某、牛某某便下车,吴某某先上去与妇女搭话询问附近是否有看风水的先生,牛某某假装路过,吴某某又问牛某某,牛某某假装知道便领着二人去找,她和杜某某在前面带路,把他们领到一个小区,上官某某从小区的楼道出来,她介绍说上官某某是看风水的孙女,牛某某便说有人要看风水,上官某某以回去问话为由离开,几分钟后返回说奶奶在楼上看了,吴某某是找女儿,妇女的儿子最近有血光之灾需要钱财化解,吴某某假装取钱离开,妇女也回去取钱,她跟着妇女回家又去邮政储蓄银行,妇女返回后将钱交给了上官某某,上官某某又找借口支走妇女,他们便开车去了长治市。这次骗了28000余元,每人分了5000多元。

6、被告人上官某某供述,2013年9月11日他们五人在翼城县城诈骗后来到高平县宾馆休息了一晚,第二天早上杜某某驾车来到陵川县城,吴某某在街道发现了一个独行的妇女,吴某某、牛某某与妇女说话时她来到一个小区扮看风水的孙女,夏某某传话看人,杜某某负责开车。妇女取钱时夏某某步行跟着,妇女将钱交给她后,她又以需要水果供奉为由支走妇女便上车去了长治市。在车上她将钱给了夏某某,骗了有28000余元,夏某某给每人分了5000元。

7、被告人牛某某供述,9月12日早上,夏某某、吴某某、上官某某三人提议去陵川县城。夏某某让上官某某坐摊,吴某某挡人,他介绍算卦并领路,与妇女搭话时夏某某望风偷听谈话;在妇女回家取钱时他和上官某某上了杜某某的车跟在妇女身后,夏某某步行跟着,等妇女取到钱他们开车回到小区。在路上夏某某说骗了28000元,每人分得5000元。

8、被告人吴某某供述,她在陵川县医院附近发现一个五十岁左右的妇女就上去搭话,当她和牛某某与妇女边走边聊时,尾随的夏某某听到妇女的家庭情况然后传给上官某某。在路上听夏某某说骗了28000多元,夏某某给每人分了5000多元。

9、被告人杜某某供述,夏某某、吴某某、上官某某三人商量去陵川县城看看,他就开着自己的白色雪铁龙轿车来到陵川县城。他们在陵**医院附近的小区骗了一个妇女28000元,每人分得5000多元。这次是夏某某组织的。

本案综合性证据:

户籍证明信证明,上官某某,女,1969年3月2日出生;吴某某,女,1974年3月15日出生;杜某某,男,1956年6月18日出生;牛某某,男,1974年10月2日出生,证明四被告人犯罪时均已达负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2、扣押清单及照片证明,2013年9月14日公安机关从杜某某手扣押了白色雪铁龙轿车一辆;照片中车辆即为扣押的作案工具白色雪铁龙轿车。

3、办案说明和车辆信息证明,公安机关扣押的白色雪铁龙轿车(车号牌为晋MK9004)车辆所有人登记为王**,实际所有人为被告人杜某某。

4、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2012)芮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证明,被告人上官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1年8月12日被刑事拘留,8月19日被逮捕,同年12月7日被取保候审后释放,2012年1月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4个月,缓刑3年(缓刑考验期自2012年1月26日起至2015年1月25日止),并处罚金10000元。

5、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2008)运盐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证明,被告人杜某某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07年6月10日被刑事拘留,7月4日被取保候审,7月31日被逮捕,2008年2月因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缓刑考验期自2008年2月11日起至2013年2月10日止),2008年2月1日被释放。

6、退赔申请、清单证明,公安机关收到被告人吴某某、杜某某、牛某某亲属退赔的现金87000元(每人退赔29000元);公安机关扣押了被告人上官某某持有的现金7200元、吴某某持有的现金6700元、杜某某持有的现金3300元、牛某某持有的现金5000元。

综上所述,被告人上官某某、杜某某、吴某某共同作案4次,涉案金额131800元;被告人牛某某共同作案3次,涉案金额1238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上官某某、吴某某、杜某某、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诈骗罪。合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上官某某、吴某某、杜某某、牛某某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应予惩处。在诈骗犯罪中四被告人均起了主要作用,均属共同犯罪之主犯,均应按照主犯予以处罚。被告人上官某某辩解其未参与诈骗被害人薛某某和杨某某,经查公诉机关就诈骗被害人薛某某,提供了被害人薛某某的陈述、同案人夏某某、被告人吴某某、杜某某、牛某某的供述以及吴某某的辨认视频截图笔录和照片,庭审时本院当庭让被告人牛某某再次辨认视频截图,所举证据能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证明被告人上官某某参与了诈骗被害人薛某某;公诉机关就诈骗被害人杨某某,提供了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同案人夏某某、被告人吴某某、杜某某的供述以及被害人杨某某的辨认笔录和照片,所举证据能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证明被告人上官某某参与了诈骗被害人杨某某;对辩护人提供的被告人上官某某的日记,因不能证明为本人所写且没有连续性,对证人袁*、张**、樊**、邵**的证言因相互之间存在矛盾之处,均不予采信,不能证明被告人上官某某无作案时间,故被告人上官某某及其辩护人所持其未诈骗被害人薛某某、杨某某的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对辩护人所持上官某某在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属从犯之观点,因被告人的诈骗行为系共同合作完成,缺少任何环节即无法进行,各被告人均系共同犯罪之主犯,只是作用大小不同,故对该辩护观点也不予支持。被告人上官某某、杜某某因犯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依法应撤销原判缓刑,与此次犯罪两罪并罚。鉴于被告人吴某某、杜某某、牛某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赔,可酌情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已退赔的赃款和公安机关扣押的被告人持有的现金由公安机关返还给相关被害人,责令各被告人对其余赃款予以退赔。对扣押的作案工具雪铁龙轿车一辆(车牌号为晋MK9004)予以没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2012)芮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书作出的对被告人上官某某犯诈骗罪宣告的缓刑;

二、被告人上官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000元,与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罚金10000元,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3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18日起至2019年5月17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吴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18日起至2017年3月15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四、撤销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2008)运盐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书作出的对被告人杜某某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宣告的缓刑;

五、被告人杜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0元;与原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18日起至2019年2月17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六、被告人牛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18日起至2016年12月15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七、对被告人已退赔的赃款和公安机关扣押的被告人持有的现金由公安机关返还给各被害人;责令被告人上官某某、吴某某、杜某某、牛某某将骗取的其余赃款予以退赔;

八、对扣押的作案工具雪铁龙轿车一辆(被告人杜某某所有,车牌号为晋MK9004)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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